陕西省海外联谊会是陕西省发展与港澳台及海外各界人士、社团友好合作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社团,1987年1月经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服务宗旨
陕西省海外联谊会由陕西省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华人,在陕的中外投资者及其企业和团体组成。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促进合作,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和我省的改革开放、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服务。
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促进陕西省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向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介绍祖国大陆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国家建设、发展以及实现祖国统一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祖国大陆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中华海外联谊会陕西省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联系在澳门的省政协委员及有关企业创办了“澳门华山创业有限公司”。同胞们也通过我们这条渠道,更好地了解了祖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巨大变化,更多地了解了陕西。陕西省海外联谊会已成为陕西联系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华人及海内外炎黄子孙的桥梁和纽带 。
联会章程
陕西省海外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SHAANXI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NOF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促进合作,为促进陕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积极促进陕西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向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介绍祖国大陆和陕西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国家和陕西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建议;
(四)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陕西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三章 理 事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制。
团体理事:省内各地市州海外联谊会是本会当然理事单位。由理事单位推选一名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原则上不吸收其他团体理事单位,特殊情况,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批准。
个人理事: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海内外各界代表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理事。
第六条 理事有退出本会的自由。理事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批准。理事如违反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处理。
第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
(二)推举本会常务理事;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接受本会业务指导;
(三)按期自觉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三)批准理事的增补或去职;
(四)必要时可增免副会长、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提请下次理事会议追认;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二)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等;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本会副秘书长;
(四)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五)特殊情况下,可增免副会长、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并提请下次理事会议追认。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五章 经费及会址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其他。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议过半数理事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省民政厅核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