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肉刑,是指汉文帝下令废除当时的黥、劓、断左右趾等几种肉刑。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诏:“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史记·孝文本记》)据《供书·刑法志》记载: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改为弃市。
以笞刑代肉刑,笞仍是肉刑,且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景帝元年下诏,笞五百减至三百,笞三百减至二百。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减笞三百为二百,减笞二百为一百,并定棰令,规定棰的长短厚薄及加笞的部位。东汉时斩右趾又被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