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凤富,男,汉族,1956年11月生,山东蓬莱人,1977年9月参加工作, 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毕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曾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77.09—1984.1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二十九队职工;
1984.12—1986.0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十队机务统计;
1986.02—1986.05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十队工会主席;
1986.05—1989.03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十队代理队长、队长;
1989.03—1991.08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十五队队长;
1991.08—1994.01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副场长;
1994.01—1994.06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场长;
1994.06—1999.07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场长、党委副书记(1993.08—1995.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1999.07—1999.1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999.12—2003.06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3.06—2005.0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05.02—2008.0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8.02—2013.01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局长(其间:2009.02—2011.01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3.01—2014.12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4年11月2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隋凤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12月3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隋凤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罢免代表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决定,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隋凤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依法罢免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
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由黑龙江省选出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原党委书记隋凤富,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罢免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隋凤富的代表资格终止。
双开处分
2015年02月1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农垦总局原党委书记隋凤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隋凤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隋凤富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隋凤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0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农垦总局原党委书记隋凤富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6年5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原书记隋凤富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隋凤富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局长、农垦总局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7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原党委书记隋凤富受贿一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隋凤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隋凤富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原党委书记隋凤富受贿案,对被告人隋凤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隋凤富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隋凤富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局长、农垦总局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产品推广、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4.4702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隋凤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隋凤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