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法,古希腊奴隶主民主制城邦国家雅典的法律制度。雅典城邦最初是氏族贵族专政的国家,适用习惯法,由于这种习惯法没有文字记载,并且是秘密援用的,氏族贵族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意愿理解法律,庇护同族,迫害平民,因此广大下层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公元前621年氏族贵族被迫让步,授权执政官德拉古进行改革,制定成文法。德拉古制定的法律以残酷、严峻闻名于世。公元前六世纪初,雅典的工商业开始发展,出现了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其经济势力不断增强,他们大多数出身于平民,政治上受到歧视。经过斗争,公元前594年,新兴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为缓和氏族贵族与平民的矛盾而进行了立法改革,制定许多法律,如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隶制,按财产多寡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等。公元前509年至508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执政官,在他执政期间又进行了几项立法改革,如取消原有的四个部落,把雅典划分为十个选区,以地域而不再是以血缘关系划分居民。
希波战争(公元前492年一449年)之后,雅典和希腊其他比较发达的城即进入了经济繁荣,确立了奴隶主民主政治。继阿非埃尔特改革之后,伯里克利又制定了“宪法”,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民众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每隔十天召开一次,凡年龄到十八岁的公民均有权参加,在会上可提出建议或批评公职人员,讨论一切内外政策。民众大会通过的具有一般规范性的决议,成为公元前五至四世纪雅典法的主要渊源。雅典法的基本内容涉及财产、婚姻与家庭、犯罪与刑罚、法院组织与诉讼等方面。雅典债法比较发达,分为两种,因契约而产生的债和因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在一些法律中还保留着原始公有制的痕迹。雅典的司法机关比较复杂,各司法审判组织的管辖范围和审判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诉讼分为私人诉讼和公共诉讼两种。雅典法律对以后的罗马法有着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