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理有关
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
法院民商事裁决、裁定的案件。
2、上述案件的一审集中由下列法院进行
审理:(1)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
直辖市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4)
高级人民法院。
4、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
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