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成员自决是个人对具体的社会共同体的影响所持的选择性态度。
个人对具体的社会共同体的影响所持的选择性态度。其取舍是以理想、活动目的、传统的社会价值、规范等中介因素为依据。它是个人在集体中的重要行为特点,是集体形成的标志之一。它与受暗示性、顺从、违拗等行为不同。
集体主义自决是苏联心理学家Α.Β.彼得罗夫斯基于1969年提出的一个假设, 后被实验所证实。实验方法是:对学生提出一个伦理判断调查表,必须回答同意或不同意。大多数学生根据通常的伦理标准写上了自己的答案。经过一段时间后,把同样一些问题放到范围更大的判断表中,再次向学生提出,并在每个判断的旁边注明群体是否同意这个判断,而对于包括在第一批中的判断则给以错误的信息。在这种条件下,有些人在群体的压力下放弃了原先采取的伦理价值,表现出顺从和受暗示性。然而,绝大多数学生不顾群体压力,承担起维护集体价值的角色,表现出集体主义自决的行为。这种集体主义自决就在于遵循集体的理想,在冲突的情境下敢于抗拒群体的压力。因此,在集体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群体的压力不是决定性因素,起决定作用的乃是遵循集体的高尚理想、集体的目标和价值定向以及对任何社会影响的有选择的和间接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