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
生产关系
集体林权可用于调动农民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基本情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明晰山林权属,(改革核心)落实经营主体,放活林业经营,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确定集体林地的生产关系,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这项改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由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改革性质)
明晰产权: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
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以依法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保障收益权:农民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
改革情况
河南率先在全国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12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深化阶段,深化阶段主要工作方向是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等。
2023年,《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在充分吸收基层创新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系列部署。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成果持续巩固深化。截至2023年10月,全国发放林权证1亿多本。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2 20:45
目录
概述
基本情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