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集体或单位犯该罪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处罚。
可以查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四十四条,已经归入
强迫劳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