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问题:
1、本罪所雇用的对象限于童工,即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雇用已满16周岁的人从事劳动的,不能构成本罪。
2、雇用童工所从事的必须是危重劳动。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的规定
须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方能构成本罪:
(1)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
(2)雇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集体或单位犯该罪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处罚。
可以查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四十四条,已经归入 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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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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