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21)是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制定过程
编制进程
2004年6月9日,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归口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4年6月30日,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4)实施,全部代替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0)。
2004年7月20日,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4)修改,自2004年10月1日实施。
2021年3月9日,《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21)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情况
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4)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该标准与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0)的主要差异:增加了折扣店、无店铺销售等业态,并对购物中心的种类进行了细分。另外,还对各个业态的基本条件进行了细化,并以表格的形式体现。
2004年7月20日发布的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4)第1号修改单中,删除了“直销”项及相关内容,零售业态由18种减少至17种,并取消了部分表格中业态名称的英文表述。
2021年3月9日,《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21)发布,取消了“食杂店”业态,取消了有店铺零售分类中“大超市”“家居建材商店”“厂家直销中心”三个独立业态,将“大超市”并入超市业态;将“家居建材商店”并入专业店业态;将“厂家直销中心”并入购物中心业态,更名为“奥特莱斯型购物中心”,细化了便利店业态分类,按营业面积大小和生鲜食品营业面积细化了超市业态分类等。
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阿里研究院、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华快客便利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都乐(上海)水果蔬菜贸易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尹虹、赵涛、楚东、主沟姐、姜星、赖阳、吕志彬、贾娅玲、孙文波、杨爱国、赵萌、王志彬、段世光。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规定了零售业态的分类标准及其分类原则和各种业态的结构特点,该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业的企业和店铺。
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将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类,并由零售业态按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分类的原则,将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
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商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直销、电话购、物等18种零售业态(“直销”后被删除)。
意义价值
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反映和概括了零售业态发展的现状,对于中国国家的宏观调控和企业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促进了中国国家标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有效地引导商业投资,为推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工作提供了管理依据。
社会评述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
吴小丁认为还不够完善,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供探讨。
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中将零售业态定义为:”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准确地说,“业态“应该是即营业”形态,而非”经营即形态。经营形态是更大的概念,包括营业形态和组织形态。营业形态是指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仓储店……等店铺形态,组织形态是指同一企业的多店铺经营、连锁经营,不同企业的自由连锁、业户集聚、店铺集聚(如郊外购物中心)等企业形态或企业间形态。组织形态不完全受业态的约束,不同的业态可能会是相同的组织形态。中国初次制定零售业态标准时,就即连锁店是不是业态开而展开的争论,就是因为业态的定义没有把营业形态和组织形态的概念区分开来。
首先,形态归类不够准确。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中“厂家直销中心”与即专卖店即定义的表述相近。从理论上说,二者都不能作为独立的业态。“专卖店即应归入专业店业态之中,因为专卖店仍然是某类商品的专营。也有观点认为,专业店的概念中包括即品种专业店介和即品牌专业店”,专卖店属于后者。“中国的商品交易市场仍然是中小加工制造业厂家产品的市场出口,是否也能被”厂家直销中心”这一业态定义涵盖、商品交易市场的业态属性如何界定都有待探讨。
其次,中国现有的一些主导业态没有涵盖。如业户集聚型的零售市场和菜市场(农贸市场)。尤其是菜市场,在中国无论是店铺数量还是销售额的比重,都不比食品超市低。这些零售形态如果被排除在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4)之外,无论是在店铺统时还是做商业网点规划时都会有麻烦。最后,业态名称有待斟酌推敲。例如,超市“(supermarket)”和“大型超市(hyperbarke)”两个业态,从中文字面上来看,后者可以理解为“大型的超市”,还有可能被误解为小型的″超市”规模扩大后,就变成了另外的业态,这对业态的理解容易产生歧义。而外文表述时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说大型的super,决不会被理解为是hyper。所以可否将超市(supermarket)改称为食品超市”,将大型超市(hyperbarke)改称为”大型综合超市。
关于直销的问题虽然暂时回避了,但直销的概念仍有必要加以界定。
店铺规模大小是个相对的概念。在市场经济下,大型店铺的指标反映出区域性的市场结构及行业竞争的状况与趋势,分设标准有利于市场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制,避免遗漏重要的规制对象。
中国颁布《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国家标准的目的、意义似乎并不十分明确。该次修订标准的主要目的如果是”为了指导各地做好商业网点规划,至少规划涉及的现有业态应该能够涵盖。可是传统主力业态如菜市场(农贸市场)及其它业户集聚型零售店无类可归。零售店列表中无法按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4)设置“业态”一栏。另外,制定零售业态标准对商业网点规划是否真的具有指导作用也值得商榷。
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的总体基调是强调新业态而忽略了老业态。将中国现阶段的零售业态放人经济发展过程之中来看,呈现出超前发展的倾向。跨国零售企业带进来的新业态,并不一定马上就会成为中国现阶段的主导业态。政府倡导,政策扶植,舆论造势,都会误导企业盲目效仿。尤其在指导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时,政府政策引导应该适度,过度引导便是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