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往往同时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格式合同。
霸王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实际上格式合同一词是中性的,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其意义是正面的,会大大提高协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如果不公平、侵犯相对方权益,减轻制定方责任才称为霸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说明格式合同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一样,是中性的概念。当它“不公平、不合理”时成为霸王合同。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是两个概念。 格式合同由格式条款构成,但格式条款同格式合同一样都是中性词汇。《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