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际象棋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青岛体育总会主管;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它的任务是宣传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全市国际象棋学校和俱乐部的教学和训练工作 ;负责全市国际象棋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培训;主办和承办各级国际象棋比赛;组织学术交流和与国内外国际象棋交流活动;青岛市国际象棋协会在青岛地区内业务上具有权威性;组织上具有唯一性;是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一级代理单位·
协会简介
青岛市国际象棋协会以“”为宗旨,积极探索棋艺与教育相结合的道路,20年来特别是育才中学成立国际象棋试验班后,已有数十万名学员踏入了国际象棋殿堂并结出了丰硕的成果:卜祥志,王帅,修德顺,万云国;马群等国家级棋手从这里起步.
青岛市国际象棋协会在成立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积极贯彻
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抓住历史机遇、加强统筹规划、推动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努力开展国际象棋工作,协会率先实施的“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在普及国际象棋人员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为全国的国际象棋普及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为我国的国际象棋事业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被叶江川誉为“普及国际象棋的开路先锋”
2008-2010年协会组织的交行育才国际象棋队屡败屡战两次冲甲成功,开创了业余队打进顶级职业联赛的先河!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命名为青岛市国际象棋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青岛市国际象棋爱好者组织、成立的群众性业余体育团体,为
青岛市体育总会的团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青岛市体育总会的领导下,团结一切国际象棋爱好者,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积极参与国际象棋运动科研活动,努力培养优秀青少年人才。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体育总会。本协会接受
青岛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及上级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址在青岛市古田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规范的协会规章制度,组织国际象棋活动。(二)发展、培养优秀青少年国际象棋人才,并输送给各级体育部门。
(三)开展国际象棋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国际象棋科研及技术交流活动;
(四)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承办上级交办的各项活动任务;
(五)团结一切国际象棋爱好者,做好国际象棋运动的宣传工作;
(六) 指导各国际象棋学校和俱乐部的教学和训练工作;负责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七)积极向有关大学、中学、小学推荐国际象棋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爱并积极参与国际象棋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了解协会的活动计划和工作情况;
(三)可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可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完成本团体交办的认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国际象棋团协会的经费来源有: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社会、个人的捐款和赞助。
(三)技术咨询和开展活动收入。
(四)政府拨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