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林业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教育培训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引进利用外资
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
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起草
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
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市造林绿化的
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
商品林的培育;指导
植树造林、
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市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审核、审批林地的征用、占用;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拟订
湿地保护规划,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
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监督
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我市范围内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
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权限内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鸟类环志工作。
(七)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级森林公园的申报和市级森林公园的审批;负责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
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
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
承包经营和
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
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
退耕还林工作;承担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市森林防火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的森林公安和
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
青岛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管理市级
林业资金并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重大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领导信息
胡晓平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分管机关党委、造林绿化科技处、绿委办、林木种苗站,
协助曹友强局长抓好人事处工作。
高愈琛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资源林政法规处、林改办、审批办、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张义秀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森林公安局、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站、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曹友强局长抓好办公
郭仕涛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分管林业工作站,分工抓好林业产业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本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本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保卫、
应急管理、信息宣传、
政务公开、信访、督查督办、提案和议案办复、对外联络和接待等
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机关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负责重大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管理市级
林业资金和国有林业资产;监督全市林业基金的管理、使用;指导林业系统财务、统计工作;指导国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负责机关财务和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
(四)资源林政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与
管理;
组织、指导
林地、林权管理;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拟订
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
林权流转;承担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
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监督、协调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指导全市林政管理队伍建设;提出我市范围内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
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
经营利用;组织、指导管辖范围内
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鸟类环志工作。
(五)造林绿化科技处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并检查验收;承担全市造林、营林质量监督与管理;组织开展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
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
公益林和
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负责全市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的保护和管理;指导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全市
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林产品加工、森林旅游、花卉、大径材生产和药材生产等
林业产业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与推广工作;承办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行业技术
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全市林业科技队伍建设。
按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人员编制
市
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下设机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办公地址
职 能
林木种苗管理与执法;林木种苗
质量检验与监督;林木种苗科研及新技术、新品种推广;林木种苗信息收集与交流;林木种苗相关技术培训;花卉协会日常管理;承办上级机关委托事项。
青岛市林业工作站(青岛市林业科技交流推广中心)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办公地址
青岛市香港东路204号
职 能
基层林业站建设规范管理;
林业技术推广监督管理与指导;森林公园建设与管理;林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
生态林建设标准拟定;幼林与成林抚育及低产林改造质量检查;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档案管理;
森林资源调查和规划(区划)与质量检查;区市林业技术开发示范区指导;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办公地址
职 能
权限内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与执法;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鸟类环志工作管理;重点陆生野生动物救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辖区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区管理与指导;相关技术研究与培训;辖区内
湿地保护指导;承办上级机关委托事项。
青岛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站(青岛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办公地址
职 能
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森林病虫害、外来有害生物检疫与执法;森林病虫害、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及预警发布;基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预测预报机构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技术培训;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新技术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宣传教育。
森林防火
为
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严禁在全市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为本市的森林高火险期。全市所有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区、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森林高火险区设立明显标志,并落实防火管理职责和防范措施。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所有一级森林火险区的山林、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的林地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必须服从森林防火管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
四、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职责,做好封闭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防火罩,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闭管理区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森林高火险期内,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3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7日。
地理位置
地址:海宁路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