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
机构职责
(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区(市)和功能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区(市)和功能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闲置用地利用和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组织专项规划上报审议、审批前的符合性审查。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引导、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全市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采矿许可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管理矿业权交易活动,管理全市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和地图审核,监督管理地图市场、地图编制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海洋海岸带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海洋海岸带资源规划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编制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规划工作。负责城市景观风貌塑造、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规划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相关政策与标准。组织编制上报全市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规划、全市城市更新总体规划、重点地区城市更新规划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管理。培育、引导、扶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开展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以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对相关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授权、委托承办规定的督察事项。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市场秩序,监测和管理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区(市)和功能区自然资源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市园林和林业局的林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查督办、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档案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政务信息、统筹新闻宣传、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口支援和扶贫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招才引智相关工作。
(三)法规处(挂信访处牌子)。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办理、政策研究、普法宣传等工作。负责办理群众来访、政务热线、局长信箱、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协调处理突发事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政务公开等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承担市级土地矿产相关自然资源收入的征收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五)科技和信息处。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舆情处置和新闻宣传具体工作。
(六)行政审批处。协调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统一承办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分局业务档案管理。
(七)综合业务处(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牌子)。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各项改革。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业务工作,协调督办市政府重大项目规划的推进落实工作,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和有关“双拥”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行业管理。培育、引导、扶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八)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处。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开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相关区(市)和功能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九)国土空间规划处。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重大专项规划,指导相关区(市)和功能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工作,完善规划实施政策。
指导相关区(市)和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挂市场配置促进处牌子)。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耕地、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国土空间转用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对相关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授权、委托承办规定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招商引资相关工作。研究提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十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负责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含作价入股)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二)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处。拟订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取相关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三)村镇规划处。拟订村镇规划的政策、标准并监督管理,负责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备案。指导编制村庄分类、村庄布局以及村庄规划,指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参与乡村振兴工作。指导跨区域河流保护控制范围涉及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村镇规划的数据统计、分析研判等。
(十四)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挂防灾减灾工作处牌子)。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工作。拟订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承担矿产资源勘察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
承担矿产资源开采、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等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五)测绘和地理信息处。负责编制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市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统筹遥感影像获取和利用,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拟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市测绘活动、质量,负责全市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承担测绘资质、资格和成果质量等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负责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地图审核工作。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方面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六)市政交通规划处。拟订市政、交通规划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编制市政、交通相关专项规划并负责审查。负责大型、跨区域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立项的大中型市政、交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工作。
(十七)海洋海岸带规划管理处。拟订海洋海岸带资源规划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编制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指导涉海的相关专项规划等并监督实施。组织海洋资源调查等工作,指导涉海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指导相关区(市)和功能区涉海规划编制工作。
(十八)城市设计处(挂城市更新规划处牌子)。负责城市景观风貌塑造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规划工作。研究拟订城市设计及城市更新规划相关政策、标准。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设计、城市更新总体规划,编制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城市空间景观规划及设计导则等。负责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工作,审查各区更新改造专项规划方案并组织验收、评估工作。承担审查重大项目涉及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夜景观等公共艺术规划管理工作,统筹管理风貌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派出机构
按照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设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市北分局、李沧分局、高新区分局,崂山规划分局、城阳规划分局、黄岛规划分局、即墨规划分局、前湾保税港区规划分局,均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按照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分局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1-2名,内设科室2-4个,9个分局共核定行政编制165名。
现任领导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
2021年10月,被评为2021年度自然资源报刊读报用刊工作先进单位。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4 15:47
目录
概述
机构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