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年羹尧关于对青海加强统治的奏章。世宗雍正二年(1724年)春平定
罗卜藏丹津叛乱后,川陕总督、抚远大将军
年羹尧上《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内中除奏请对青海蒙古诸台吉分别功罪加以赏罚之外,还对地方行政制度、划界、会盟、贡市、朝贡交易、边防营汛、卫戍防御、移民、开垦屯种等项提出若干具体规定。还提出仿照蒙古
札萨克制度统编
青海蒙古部落,番族(安多藏族)归属内地附近府县管辖而不再隶属蒙古部落,实行军事集权,建立祭海会盟制度,定例稽查喇嘛寺庙,限止其发展规模等建议。五月二十六日,总理事务王大臣
隆科多等人遵旨对十三条进行了会商研究,其结果是清廷采纳了年羹尧的建议。次年,遣一等侍卫、散佚大臣达鼐为
青海办事大臣,办理青海善后事宜,从而加强了清王朝对青海地区的全面统治。
内容
《十三条》内容包括:
一、对这次叛乱中的青海各部落人等应分别予以赏罚。出兵协助的请加封爵;俘获随军效力的,留其封爵;助逆的,降其封爵。
二、青海部落宜分别游牧居住。按照内扎萨克编为佐领。每百户编一佐领,不满百户者为半佐领,将该管台吉俱授扎萨克,每扎萨克俱设协领、副协领、参领各一员。每佐领设佐领骁骑校各一员,领催四名,一旗有十佐领以上者,添设副协领一员,佐领两员,酌添参领一员。每年会盟,奏选老成恭顺之人委充盟长。不准妄行私推,以致生事滋扰。
三、朝贡交易宜按期定地。自雍正三年起,在诸王、台吉内派定人数,令其自备马驼由边外赴京。请安和进贡的青海诸王、贝勒分作三班,三年一次,九年一周。与内地人交易之处定在西宁西川边外的那拉萨拉,不准擅自移动,时间则定在每年二月、八月。届期仍派总兵官饬委营弁领兵督守,如有擅进边墙者,即行惩治。
四、喀尔喀、厄鲁特、辉特、土尔扈特等原来不属青海的蒙古部落也应照青海例编旗,分为佐领,添设扎萨克等。
五、陕西之甘州、凉州、庄浪、西宁、河州,四川之松潘、打箭炉、里塘、巴塘,云南之中甸(今云南省香格里拉县)等处,应相度地方添设卫所管理。将番人心服之头目给与土司千百户、土司巡检等职衔协助分管。
六、青海巴尔喀木、藏、卫等四大部落交四川、云南官员管理。达赖喇嘛不能再向察木多、乍了、巴塘、里塘收受鞍租,每年赏给达赖喇嘛茶叶五千斤,班禅喇嘛减半。
七、喇嘛庙宇宜定例稽察。在塔儿寺喇嘛内拣选三百名,给与大将军印信、执照,谕令学习清规。寺庙房屋不得过二百间,喇嘛多者三百人,少者十数人,每年稽察两次。令首领喇嘛出具甘结存档,粮食根据每年用度发给。
八、陕西边防宜严界限。将常宁湖设为牧厂,以联通河州、西宁、兰州、中卫、宁夏、榆林、庄浪、甘州等地方。在西宁之北川边外上下白塔之处,自巴尔托海至扁都口一带创修边墙,筑建城堡。肃州以西的桃赉河、常马尔、鄂敦他拉等处,令百姓耕种。额附阿宝等游牧贺兰山后,山前营盘水、长流水等处划为内地。
九、在甘州等处设立营汛。
十、在打箭炉等处添设官弁,派兵把守。
十一、对西宁、宁夏、重庆、川北、遵义、夔州、化林等边地兵力进行归并或裁汰。
十二、将直隶、山西、河南、山东、陕西五省军罪人犯,发往西宁大通、布隆吉尔等地开垦屯种,由地方官动支正项钱粮买给牛具籽种,三年后照例起科。
十三、对西宁口外到甘州一带的番人部落宜加抚绥。
同时,年羹尧还奏请《
禁约青海十二事》,大体相当于青海各蒙古部落的行为准则。
一、朝见进贡定有限期。
二、不准自称盟长。
三、番子唐古特人等不许扰累。
四、喀尔喀、辉特、土尔扈特部落不许青海占为属下。
五、编设佐领不可抗违。
六、内外贸易定地限时。
七、背负恩泽必行剿灭。
八、内地差遣官员不论品级大小,若捧谕旨,王、公等俱行跪接,其余相见俱行宾主礼。
九、恪守分地不许强占。
十、差员、商贾往过不许抢掠。
十一、父没不许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
十二、察罕诺门汗喇嘛庙内不可妄聚议事。
影响
《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和《禁约青海十二事》均得以实行,为强化清朝中央政权在青海的统治地位以及维护西部局势的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使青海作为大清制控西藏、新疆的前沿地位日益突出和重要。
《十三条》实行后不久,岳钟琪根据亲王察罕丹津、镇国公拉扎布等游牧河东,地近河州、松潘各路,以及郡王额尔德尼厄尔克托克托奈、色布腾扎勒等游牧河西,地近西宁的实际情况,于雍正三年(1725年)四月,奏请朝廷将第三条所定的交易之地,由西宁西川边外那拉萨拉一个交易地改为河东、河西两个交易地。河东交易地定在河州土门关附近的双城堡以及松潘黄胜关的西河口,而河西交易地则定在西宁口外丹噶尔寺,以方便各部落就近交易。同时,他又请求让蒙古各部落每年新生的牲畜,六月以后随时买卖,以促进交易,让各方民众都能从中获利。此后,朝廷又将原定每年两次的互市交易改为每年四次,这些措施的推行对繁荣茶马互市,促进内地与边疆地区经济贸易以及社会生活发展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