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青海省行政机构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青海省行政机构。
机构简介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创建于1950年,50多年来,曾长期与省贸易(商业)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1996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组建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明确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省政府领导,与原省贸易厅合署办公。1999年底,在省级行政机构改革中,省供销社机构单设,独立运作。全系统共有州、地(市)、县联社27个,基层供销社74个,独立核算单位130个,其中社属出资企业6个,职工总人数2412人,总资产4.5亿元。
根据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供销合作社职责、内设机构的通知》(青编办事字[2005]08号)精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牧区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的方针、政策。
2、负责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商品基地、初级市场、物流配送网络、农畜产品交易等中介机构;协调、指导农畜产品加工等项目建设。
3、根据省政府授权,对化肥、农药等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进行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边销茶、烟花爆竹、再生资源、良种等主营业务,并承担边销茶的储备,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协助盐务部门加强盐务管理,完善农牧区食盐配送体系。
4、行使出资人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内设机构
按照青编办事字[2005]08号文件精神,根据省供销社承担的职能,省供销社内设: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财务审计处、供销业务处、基层指导处、经济发展处、省社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各处(室)职能如下:
办公室
1、协助省社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2、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按照《社章》规定和理事会的要求,及时了解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其他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3、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工作,为社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4、协调机关内部和对外关系,负责供销系统对内合作和对外合作工作;
5、负责公文、秘书、机要、保密、信息、信访、档案等政务管理工作;起草省社党组、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6、负责机关对外接待和行政经费的预算编制,以及计划生育、车辆、医疗保险、安全保卫等工作;
7、监督、检查社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情况,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8、对社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以及本系统的重大违纪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检查处理;受理省社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党员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9、协助省社党组和理事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配合有关部门对省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全体职工进行党风、党纪、政绩和廉政勤政教育;
10、承办省社党组、理事会和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办公室
1、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了解并反映各监事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起草监事会的有关文件,编写监事会简报;
3、负责组织监事会的调查研究,了解并反映理事会对供销合作社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4、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社财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5、承办总社党组和监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人事教育处
1、负责全省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承办社代会、理事会换届和届中理事调整的有关工作;
2、负责省社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审批管理及老干部管理工作;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省社机关人员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考察、任免、交流、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协助社党组开展省社机关工作人员录用、
调配工作,负责接收、安置政策性人员和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办理省社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退(离)休手续;
4、负责省社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统计、档案、人才资源开发等工作;
5、负责省社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6、负责省社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学习和党风教育工作;
7、负责省社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的指导工作,抓好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8、承办省社党组、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审计处
1、组织实施国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财会、税务、金融、价格、审计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依法制订全省供销系统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办法;
2、指导监督全省供销系统财务会计工作,对直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3、组织清产核资,协调处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登记等社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社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
4、审核、汇总、上报全省供销社系统会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向省社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及企业经营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5、负责省社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财务计划,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供销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制订和建立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负责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状况、年度决算、经济责任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7、负责供销会计学会的工作,做好全系统会计、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8、承办省社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销业务处
1、负责实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供销社经营业务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协调有关商品的经营政策,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食盐、边销茶、烟花爆竹、再生资源以及各类农畜产品的经营、协调和管理,负责化肥、边销茶等国家和省级储备,承
担涉及省社业务的救灾物资管理工作;
3、指导农畜产品和工业品经营,研究推广连锁、配送、代理等现代营销方式,参与培育农产品市场体系;
4、制定社属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属企业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对社属企业的经营、建设开发、联营项目进行审查、批复和监督,积极参与社属企业项目管理工作;
5、负责供销社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协调农资、蜂产品、边销茶、烟花爆竹、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工作;
6、负责组织全系统普法教育和法制建设工作,依法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利;
7、承办省社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基层指导处
1、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
2、指导全省供销社系统基层组织体系建设,负责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及农牧民的实用技术培训;
3、研究制定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方案及实施意见,组织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试点、经验交流和推广工作:
4、指导社员股金工作,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加强组织与协调,推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负责指导全系统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社等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建设工作;
6、负责省农畜产品营销协会、省供销经济学会的工作;
7、承办省社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济发展处
1、组织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加强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的联系,争取资金及有关政策的支持;
2、负责指导供销社系统的改革、改制工作,开展供销社改革、改制的调研工作,为全系统发展与改革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3、负责供销社系统的统计工作,指导、协调供销社系统的经济信息工作;
4、组织制定供销社系统的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对限额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提出初审和立项建议,负责办理国家基本建设专项拨款的申报、分配等。
5、组织协调指导供销社系统的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畜产品加工、农村初级市场建设、物流配送网络、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等项目工作;
6、参与培育农畜产品市场体系,指导供销社系统市场建设工作,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7、承办省社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社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1、负责机关后勤服务、昼夜值班、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机关房地产物业管理工作;
3、承办省社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社领导
空缺:理事会主任
马忠英:党组成员
岳才春:党组成员
周涛:党组成员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是全省供销社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全省供销社负有 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责任。
第四条
本社实行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合作制原
则,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为全省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提供综合
服务,促进城乡商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六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
第七条
本社依法享有独立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本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社员社。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本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研究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争取扶持政
策,维护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三、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活动,引导和帮助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和有
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四、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选好领导班子,改善经营管
理,增强服务功能,按照经济区域和主要集镇建社的原则调整基层供销社建制;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
六、指导各级供销社发挥人才、信息、科技、经济的优势,加强与有关部门的
合作与联系,为发展城乡经济服务;
七、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经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加强
精神文明建设;兴办为全省供销合作社服务的教育、科技和其它公益性事业;
八、参与全省和全国总社及其它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经济交往活动,发展经济、
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和友好合作关系。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十条 各州、地、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其它跨地区、跨行业的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社,成为社员社。社员社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第十一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省际间和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和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参与本社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经营;
四、要求委托本社解决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优先利用本社为全省供销合作社争取的优惠政策和经营服务设施;
六、申请使用本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参与本社管理,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
二、完成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按受本社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五、向本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六、维护本社的整体利益,支持本社的工作。
第四章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和批准本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本社财务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七、通过接纳社员社或取消社员社资格;
八、选举或免除本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九、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社理事会制
定。
第十六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社理事会召集。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社的建议。
第十七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大会的具体时间、会议议程,理事会须于开会
前一个月通知社员社。
第十八条 社员社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议案,应在大会前半个月
提交理事会。
第十九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各项议案须有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
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任
期五年,对全省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省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的各项任务;
三、参与制定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颁发全省供销合作社规章
制度;
四、完成政府委托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全省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副
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五、积极组织全省供销合作社向各级政府和全国总社申办农业综合开发和科技
扶贫等项目;
六、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发挥联合群体优势,推进经营管理向企业化、集团
化发展;
七、组织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进行各项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
八、对外代表本社签订有关协议;
九、选举或免除本社理事会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十、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
实行单位替补制。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主任、副
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主任是本社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
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
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本社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本社监事会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
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
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任期五年。兼职的
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本社理事会的理事及其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全省代表会议决
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本社财务
执行情况;
四、组织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监察机构的工作;
五、向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受理社员社和社员的来信来访,监督检查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八、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九、选举或免除监事会副主任、主任;
十、根据需要,要求召开临时全省代表会议或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理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
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监事
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个别监事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可提出书面意见并附入记
录。
监事调动更换,由监事会推选替补。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直属企业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直属企业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享有所
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理事会代表本社拥有对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
投资活动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直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行使本社理事会赋予的财产
使用权,拥有经营、管理、用工、分配等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 本社直属企业主要开展跨区域和全省性的经营业务,并依法开拓
外经、外贸业务,完成政府委托的商品经营、服务任务。
第三十七条 本社直属企业实行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推
行现代化管理,完善经营机制, 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章
财 务
第三十八条 本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本社股本和公积金:
一、社员社入社和社员社入股金;
二、资本公积金,包括合作发展基金;
三、盈余公积金。
第四十条 本社其它股本:
一、国有股本。承担国家委托任务,由国家拨入的资 金,接规定由本社使
用;
二、其它法人单位投入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社员社认缴本社的股金,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
合作发展基金的具体办法由本社按总社有关规定制定。
本社对社员社、社员所入股金,按《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进行吸收、管
理、使用、分红。
第四十二条
本社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资金的统筹使用和内部融通。
第四十三条
社员社退社,其股金应于年终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
第四十四条
本社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和完善流通、服务设施,开拓示
范性的经营和生产项目,兴办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支援贫困地区发展供销合作
社事业和灾区供销合作社恢复经营,以及其它新领域的开拓项目。
第四十五条
本社年终所得盈余,在扣除应缴税金后,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社的法定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简称青海省供销社。本社社徽
是棱形,内“≈”其意思是长江、黄河发源地“青海省”,上方为“合作社”,英
文缩写“C00P”。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各州、地、市、县供销合作社,参照本社章程,制定同级社章程。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5 18:01
目录
概述
机构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