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青海省
机构改革设置的新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推动金融及相关领域的工作联系与合作,加强政策指导、协调和服务。
(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机构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上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建立完善地方金融监管议事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和监督各市(州)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推动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的落实。
(四)负责协调推动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督促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稳妥推进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化解,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五)负责推动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金融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应用,优化地方金融监管手段,推动综合经济金融信息的共享,提高金融风险识别、预警、监测和处置能力。
(六)负责指导和推动地方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规范发展创新型金融组织。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七)负责企业上市挂牌的辅导和培育。推动企业规范化改制,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指导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及再融资。指导推动企业债券发行等工作。
(八)负责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起草金融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建立地方金融执法机制。加强企业融资综合协调服务。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九)负责组织金融人才引进和培训交流。制定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与省内外金融机构的联系合作和人才交流机制。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承担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人事、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日常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后勤、外事等;负责综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建立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起草金融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建立地方金融执法机制;组织金融人才引进、交流和培训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中央驻青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建立工作机制。
(二)金融监管一处。拟订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上述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导上述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
(三)金融监管二处。拟订全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上述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指导上述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
(四)金融稳定处。负责协调省内相关部门、中央驻青金融监管机构及各市(州)政府做好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督导相关部门和涉事主体做好风险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推动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的落实。
(五)银行保险处。负责全省金融形势及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工作;拟订推动银行、保险、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发展;推动全省普惠金融发展等。
(六)资本市场处。拟订促进我省证券期货业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企业上市挂牌辅导和培育,推动企业规范化改制;指导省内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及再融资工作;指导省内企业债券发行工作;配合中央驻青金融监管机构做好证券期货机构、省内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七)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工作。
事业单位
(一)青海省金融风险防范信息中心
承担全省地方金融风险数据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提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分析报告和对策建议;承担全省地方金融风险防控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青海省金融研究中心
受委托研究拟定青海省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相关政策;承担金融机构支持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青海省地方金融政策、金融产品服务创新、金融理论的研究和全省金融形势及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陈峰:主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毛玉光:协助局长分管金融监管一处、金融监管二处。联系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省典当行业协会、非银行金融机构。
副局长:李晓军、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