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体育协会是青海省残联、青海省体育局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团体。是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是:鼓励、帮助各类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增进健康,推动我省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改善和增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青海省残疾人体育协会的前身为青海省伤残人体育协会,1998年经省民政厅重新注册登记,更名为青海省残疾人体育协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组织和指导残疾人体育活动;举办全省综合性和单项的残疾人体育赛事,有计划地部署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基地,组织培训残疾人运动员和从事残疾人体育业务人员。组织参加或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残疾人体育比赛,开展残疾人体育国际交往。
协会的经费来源为政府补贴,国内外社团组织和个人捐款及其他收入。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青海省残疾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青海省残联、青海省体育局和青海省体育总会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群众性体育团体,由省有关单位、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及各州、市、地残疾人体育协会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鼓励、帮助各类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增进健康;推动我省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改善和增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青海省体育局和青海省体育总会,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西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特教学校(班)、校园体育、福利单位及社区残疾人健身活动;
(三)组织、管理、培训残疾人运动员和从事残疾人体育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部署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基地,举办全省综合性和单项的残疾人体育赛事;
(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全国残疾人体育比赛,开展残疾人体育对外交流;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科学研究;
(六)对会员单位及各级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全省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及各州、市、地残疾人体育协会,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组织开展地区性残疾人体育活动,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并批准;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体协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代表参加全省委员会;委员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本会宗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由各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可聘请特邀委员;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省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省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本会视情况设立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
第十八条全省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
第十九条全省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向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职务和特邀委员;
(十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
(十二)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议案;
(十三)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残疾人体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青海省残联宣传文体部。
第三十二条本会任职人员如调离所在单位,其协会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举人选替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组织、个人捐赠;
(四) 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后报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之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9年2月5日全省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省残疾人体育协会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19年12月,获得“2015-2018年全国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