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职能机构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是青海省职能机构,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制定环境保护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主要职责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指导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起草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国际合作处):拟定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投资、经费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三)科技标准处: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起草环境保护科技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拟定并发布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审查制度;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等相关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全省减排工作。起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编制全省总量控制及削减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及对州级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负责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草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地方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负责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省内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六)环境监测和监察处: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承担环境质量监测;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环境监测网和环境监测信息网的有关工作。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拟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检查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承担环境统计的汇总分析,以及环境统计年报、统计报告的起草工作。
(七)污染防治处:起草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水、大气与噪声专项地方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地方饮用水水源地、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拟订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
(九)辐射安全管理处: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实施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对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下设机构
(一)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执法检查。现场监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划、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执行。拟订环境监察部门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指导全省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开展全省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调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国控、省控污染源日常监督、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察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预审和计划提交工作,负责项目实施、验收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负责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的运行管理,企业在线监控网络终端装置的监督检查。指导全省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负责全省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半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的辐射环境与安全的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国控点监测及运行管理。负责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的监测。负责对全省放射性废源、废物的收贮及管理。负责对全省许可证发放的技术审查。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及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拟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和电子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和统计台帐。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审批的技术评估工作。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指导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销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固废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业制定突发性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处置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
(四)省环境信息中心:依行政委托,参与制订全省环境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全面推进全省环境保护电子政务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和指导本省的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参与制订并监督执行环境信息的收集、存贮、加工、审核制度;参与制订省级环境信息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收集、存贮、加工、传输和发布共享本省的环境信息,向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和省环保厅报送规范化的环境信息;为各级环境管理、决策部门提供环境信息化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厅系统局域网、因特网的建设和系维护工作。组织开发有关环境保护的应用软件并负责推广和应用。负责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电子公文传输的技术支持,办公自动化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厅系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信息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用人员的培训、学习和交流工作。负责全省重大环境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斟选和设备选型。完成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拟定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环境新闻宣传、环保知识下乡、绿色系列创建和环境文化建设。承担环境宣传教育项目,组织和参与面向公众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负责举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保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理论研究和科研活动。负责开展环境科普教育,编辑、出版、发行《青海环境》杂志和环保宣传教育材料。负责青海环境科学学会、青海省江河源环境保护促进会、中国环境报青海记者站工作。
(六)省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指导中心:在省环保厅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承担省域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现状调查与研究,为我省环境管理部门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的技术规范提供科学技术支持,并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开展省域内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开展省内自然生态保护和重点地区、矿山开发、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及生态恢复技术研究,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必要的实用技术。承担省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优美小城镇建设规划及有机食品开发研究与指导。开展高原珍稀濒危植物的引种、繁育、利用以及迁地保存和基因保存的技术与方法研究。承担省内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非污染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生态调查、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监理与技术咨询服务。承担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完成省环保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和环保事业发展对环境科技的现实需要,围绕环保重点工作,深化环境科研体制改革,改善科研条件,开扩眼界,加强合作,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
(八)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厅机关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房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用房分配、管理、维修等事项,协调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分配管理等事项。负责厅机关国有资产和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车辆调度、管理,组织厅系统的车辆维修等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老干部服务工作。
领导介绍
党组书记、原厅长:汤宛峰
领导省环境保护厅全面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纪检组长:董晓淇
协助厅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协助厅长分管科技标准处。
环保大事记
2012年2月
2月2日,青海省环境保护领域2011年度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总结研讨会在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召开。
2月4日,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西宁召开,总结2011年工作部署2012年任务,副省长马顺清作重要讲话,省环保厅厅长杨汝坤作工作报告,省政府副秘书长巨伟主持会议。
2月7日,省环保厅召开2012年总结表彰大会,表彰了2012年度全厅系统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聘用人员先进工作者,总结了2012年度工作。
2月18日下午,省环保厅杨汝坤厅长带领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在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召开了“三江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监测与评估及生态补偿调研座谈会”。
2月22日,省环保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生态监测体系建设项目2010、2011年度环境质量监测和综合技术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内部验收。
2月25日,省人民政府在西宁组织召开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会议,通报了2012年(2011年度)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并安排了2013年考核工作。马顺清副省长到会作出了重要讲话,全省各相关厅局、州政府主管领导;26个县政府、环保局、财政局的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共计190余人参加了会议。
2月25日,省环保厅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从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严格业务检查、厉行勤俭节约、加强监督检查7个方面提出16项具体要求。
2月27日至28日,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绩效)第七考核组对省环保厅2012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信息公开指南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领取。
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分类依据《条列》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单位职能,予以明确。信息采用多级类目编排,编排原则参考《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规范(试行)》。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信息。
(五)环境调查信息。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
(八)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九)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二)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三)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四)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十五)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七)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十八)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九)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二十)环保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一级类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目录》指定发放点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领取。
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省图书馆、省档案局、西宁市行政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在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大楼设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涉密信息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各单位根据业务要求确定具体内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条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条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却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办公地址: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接待投诉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1、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厅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填写《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表》可以在本厅网站下载,或到本厅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环境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环境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环境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当面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填写申请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3.申请的处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答复
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单位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5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3)不存在或不属于本厅的环境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环境信息不存在或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8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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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