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内设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宣传、财务等工作,指导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并监督实施;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
(三)食品许可处。
承担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承担国产化妆品卫生条件初审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信息;依法承担有关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药品注册和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及标准;负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注册初审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注册审核工作;负责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的再注册;指导建立藏药研发和质量标准体系;监督实施非处方药物目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药品安全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中药材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药物不良反应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参与拟订省级基本药物目录;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登记备案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承担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测及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七)稽查处(药品流通监管处)。
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省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编制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监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指导和监督有关稽查执法、应急管理、广告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承担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及管理工作;承担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承担流通领域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监督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参与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保健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工作和卫生监督管理。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按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负责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指导建立藏药研究开发和藏药质量标准体系。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化妆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厅。
(三)将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