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林业局
靖安县的事业单位
靖安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县林业和草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林木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全县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国有林场、森林苗圃、自然保护地等的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管理木竹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全县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草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动态监测和评价。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的保护工作。拟订全县各自然保护地规划方案和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待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并指导各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小区等申报和管理工作,监督其依规建设和湿地的合理利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危旧房改造的建设及管理。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林木流转。
  (七)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负责全县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管理全县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县级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全县林业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林业经营单位进行有效审计监督。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负责林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领域科技、教育、人才队伍工作。承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一)指导、监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和协调全县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十二)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承接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3、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4、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5、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县林业局。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调查评估和处理等工作。
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并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及会议的会务工作。
  2、负责局发文的审核、送签、监印、发送和往来文电的收发、传递、整理归档等文书管理工作。
  3、负责林业重要政务信息,网络维护、人事劳动、职称评定、编制管理、宣传信息并组织落实等工作。
  4、统筹规划林业发展,组织行政服务,协调机关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
  5、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公车管理,来客接待等工作。
  (二)林政资源管理股(行政服务股)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森林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林业方针、政策。指导农村集体林权改革,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2、组织建立健全全县森林资源档案,编制全县年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3、负责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4、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木材运输,管理全县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
  5、负责全县天然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地管理、林长制日常工作、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及林业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7、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1、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和预算绩效管理。负责统计信息和内部审计。
  2、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各项财政资金、专项资金、专项贷款及林业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
  3、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计划,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工作。
  (四)营林股
  1、协助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绿化、人工造林更新、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间伐、义务植树、毛竹林培育及生态修复工作的落实。
  2、管理和指导全县人工造林更新、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间伐,低产低效林改造,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毛竹生产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组织开展各项营林生产、毛竹生产、油茶项目等施工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和营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4、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各项林业生产计划任务的落实及数据调度和上报工作,建立营林项目技术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
  5、组织、指导林木种苗生产,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古树名木保护,林业科技示范推广和业务培训工作。
  (五)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1、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2、依法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3、拟订全县各自然保护地规划方案和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待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并指导各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小区等申报和管理工作,监督其依规建设和湿地的合理利用。
地理位置
地址:双溪大道52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1-10 13:02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