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性行为
法律领域术语
非法性行为是性行为通常是指两性之间发生的性接触活动,包括拥抱、接吻、抚摸和通过性器官的体液交换。
术语简介
性行为通常是指两性之间发生的性接触活动,包括拥抱、接吻、抚摸和通过性器官的体液交换。基于理性,同时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家庭细胞组织以及社会本身的基本秩序,每个国家都用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性行为进行了限制,因此也就有了“合法性行为”与“非法性行为”的区别。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关于非法性行为的规定,归纳起来,包括猥亵侮辱卖淫嫖娼、强奸等。同时,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因此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的性行为也属于“非法性行为”。那么,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除法律明确定性为非法的性行为,其他性行为无论多么“伤风败俗”,都仍属于道德范畴,我们可以唾之弃之,却不可假“法”以治,因为此“非法”若拿不出依据,便属校方私定之“法”,以一己之“法”定做的板子来“打”学生,才真正是不折不扣的“非法”。
接吻被退学
东方网2004年9月16消息:成都某高校两名学生因在教室接吻、拥抱,被监控录像录下,学校以发生“非法性行为”为由勒令两人退学。这对情侣学生不服,认为自己只是接吻、拥抱,并不存在“非法性行为”。为此,他们附上医院关于女方处女膜完好的鉴定,申请学校撤销处分决定。但学校却将处分决定中认定的“非法性行为”解释成: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所,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学校据此维持了处理意见。日前,两名学生已将学校告到法院。
“非法性行为”是个什么概念?学校有权对非法性行为作出自己的解释吗?但凡关注这一事件的人,都应当首先弄清楚这两个最起码的问题。  首先,性行为通常是指两性之间发生的性接触活动,包括拥抱、接吻、抚摸和通过性器官的体液交换。基于理性,同时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家庭细胞组织以及社会本身的基本秩序,每个国家都用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性行为进行了限制,因此也就有了“合法性行为”与“非法性行为”的区别。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关于非法性行为的规定,归纳起来,包括猥亵、侮辱、卖淫、嫖娼、强奸等。同时,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因此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的性行为也属于“非法性行为”。那么,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除法律明确定性为非法的性行为,其他性行为无论多么“伤风败俗”,都仍属于道德范畴,我们可以唾之弃之,却不可假“法”以治,因为此“非法”若拿不出依据,便属校方私定之“法”,以一己之“法”定做的板子来“打”学生,才真正是不折不扣的“非法”。  其次,依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法律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而只能遵守好法律,执行好法律,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可成都这所高校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竟想当然地对“非法性行为”作出了自己的解释,而且依据这种解释对学生进行了处理。在这个问题上,校方的表现,流露出的恰恰是一种把持权力者的傲慢,他们是以人治的方式自己造出一个“非法”的靶子。  从上述分析看,我们实在看不出因“接吻”、“拥抱”而“身体密切接触”的情侣学生有什么“非法”之处,学校如果认为这些行为有伤风化或有违校规,完全可以站在自己的道德立场上进行道德教化,也可以采用适度的纪律规制。加上一个“非法”的帽子勒令退学,不仅滥用了学校的管理职权,同时也侵害了当事学生的名誉权和受教育权,因为这些权利恰恰是法律明确保护的。  学校作为承担学生在校教育和管理的一个组织,理应成为守法用法的楷模,以在校园这个“小社会”里营造起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使学生们在步入校园外的“大社会”时,能养成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成为信法守法的公民。学校不仅仅只是在课堂上教学生学法守法,更在用自己的行为和形象影响着学生对法律的现实理解和信仰。对此,学校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据“中央社”报道,马来西亚喝酒女模执行鞭刑之日悬而未绝,而该国监狱却已于9日“抢先”执行3名穆斯林女子的鞭笞处分,使她们成为马来西亚自1957年立国以来第1起女性遭受鞭刑的案例。
马来西亚内政部长昨天在内阁会议后指出,这3名女子的罪名是“进行不正当性行为”,在罪证确凿下,伊斯兰教法庭宣判两人受到鞭笞6下,1人4下的处分。
“非婚姻性行为”在伊斯兰教教义中是违法的行为。希沙穆丁表示,其中1人服刑1个月后已于大年初一获释,第2人将于几天后获释,第3人则在6月才获释。
马来西亚奉行世俗法和伊斯兰教法两套法律系统,两者都有鞭刑的处分。前者执行鞭刑的对象不及于女性,罪名通常为刑事背信、强奸、贩毒等,受刑人在全身赤裸的情况下遭执刑官鞭打臀部,臀部因此被打得皮开肉绽是常有的事,也有人不堪痛楚而当场昏厥。
至于在伊斯兰教法下执行的鞭笞处分则偏向羞辱受刑人多于对受刑人皮肉的惩罚。受刑人无需剥光衣服,鞭打的刑具相对较小,力道也较轻。
马来西亚伊斯兰教法庭较早前曾因喝酒等罪名宣判数名女子受鞭笞处分,但在此之前都未曾执行过。
评论
由于此案在全国尚属首例,在当地和全国各个大学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大学是社会中受关注度较多的社区,任何涉及大学和大学生的新闻总是能够带来相当份量的关注。由于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非法同居”的说法也因为法律的健全而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所以把“接吻和拥抱”定性为“非法性行为”就象地震后的海啸一样引发大规模的争议也就不足为奇了。应当承认,学生情侣在教室公开搂抱接吻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对教室内其他人的不尊重,不值得提倡。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拥抱、接吻并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同样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她应当属于公民的一项自主权利,是公民对于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假如不是在教室里发生,这和公民梳妆穿衣打扮一样,属于公民的“私事”领地。虽然学校是事业单位,但《教育法》赋予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罚的权利,那么学校就是一个行政实体,这使得学校处在了一个尴尬的法律地位上。如果单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是个很简单的案例,但本案涉及诸多法律方面的盲点却是令人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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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5-3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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