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
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处罚
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树林和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适用三档刑罚:(1)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3、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界定标准
1、本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
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运输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不同。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外的其他赃物的行为,应以收购赃物罪论处。
2、本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
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而后予以低价收购的或者与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运输分工的,应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防止惩治的对策
(一)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
要把保护森林、美化环境作为每个公民应尽义务来教育。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森林法》等有关法律及政策的精神,做到家喻户晓,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宣传,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并能自觉有效地预防各种犯罪。同时,通过深入宣传,进一步弘扬正气,积极鼓励群众与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二)林业部门要加强管理
特别是对涉及林业保护和采伐方面的管理,要严把审批关。在调查设计时,要深入实地搞调查,进行精确设计,使采伐者明确采伐的数量和范围,依法采伐,林业站要派人到现场监督采伐人依证采伐。检察机关要针对在办案中发现林业部门在办理采伐证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及时向林业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以堵塞漏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规范木材的加工和销售
清理整顿木材加工厂点,规范木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管理,避免木材加工厂以购买木材为名大量收购盗伐的林木,减少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使林区的木材产、供、销等生产经营纳入规范化。
(四)依法加大惩治力度
面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日益上升的趋势,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过程中,要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快立、快捕、快诉、快判。对那些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小,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要通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来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
(五)加强基层组织对林木的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林木的监管,确保管护责任的落实。村级组织对辖区内的林木的监管负有直接责任,除了发挥村级组织的监管作用外,要通过聘用专职监管护林员,强化对林木特别是生态公益林的监督管理。护林员要切实负起管护责任,保证巡山天数,发现毁林行为要及时制止。
(六)完善立法堵塞法律漏洞
相关立法部门要依据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广泛调查研究,完善立法:一是降低滥伐林木罪的立案认定标准(如5-10立方米);二是建议恢复盗伐滥伐林木罪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种,使之更有利于惩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使森林的生态效益真正在立法上有所体现;三是对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刑罚处罚都有并处罚金的规定,但没有说明罚金的用途,建议立法明确罚金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林业部门造林和保护森林;四是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徒刑外,要处予较重的罚金,使滥伐林木无利可图,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除判处罚金外,还要规定其种植一定面积的林木,以弥补所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