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之一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所设定的罪名。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2014年11月,26岁的大林(化名)和24岁的小林因非法买卖警用装备,被公诉机关以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提起公诉后,大兴法院对进行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大林和小林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村其经营的商贸中心店内,非法销售制式警服、警械等警用设备。2014年3月14日,二人在店内被抓获。
民警当场从店内起获强光手电7支、手铐2副、警用电击器2支、催泪喷射器9支、伸缩警棍3支、警用执勤服10件。经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5件执勤服可视为制式警服,6支强光手电、2副手铐、9支催泪喷射器、3支伸缩警棍可视为警用械具。
上述制式警服、警用械具后都被扣押。开庭审理过程中,二人对此均表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大林、小林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械,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二人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案扣押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未被鉴定为警用装备的服装、器具,发还二人 。
2021年12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院该院开庭审理了相关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件,三名非法售卖警用装备的商人被判刑。
江都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未获得销售警用装备资质、未取得授权制发警官证资质的情况下,非法销售警用装备获利,伪造销售警官证、非成套制式服装、警用标志等。其中,林浩从朱某处购得警用装备,冒充警察身份婚恋交友,向他人实施诈骗。2017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丁某、祁某在未获得销售警用装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销售警用装备获利。
该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祁某、朱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朱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此外,林浩以诈骗罪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江都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2022年7月,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非法买卖警用装备、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获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获刑。
2017年,周某某在某线上“劳保群”里结识了在乌鲁木齐市经营劳保商品的赵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周某某发现赵某某在销售警服、军服、警械等装备,为牟取利益,周某某从赵某某处购进大批量警用装备,在其经营的商铺内销售。
在发现赵某某因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处理后,周某某仍未收手,而是变本加厉地通过网购平台、各种社交聊天群寻找进货渠道,不断购进大量警服、军服、军用标识、警用标志等物品,在自家店铺里销售直至案发。
奎屯市公安局民警在其经营的店铺查获警察制式警服70套、非成套制式警服581件、警械33件、警用标志183件、武装部队标志服饰388件等。
案发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奎屯市检察院审查之后依法对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提起公诉,奎屯市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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