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下同),但各种待摊销的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
概念
对于“非现金资产”,有关资料虽已多次涉及,但并无统一定义。如,《
债务重组》准则中许多内容涉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会计处理;在《投资》准则及
中国财会字[1998]166号文件《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问题解答》中,涉及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在财会函[1999]43号文《中国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提到了 “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国财政部财会字 [1999]43号文的附件《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也涉及非现金资产。
从字面上看,非现金资产是指现金以外的资产。问题在于如何确定这里“
现金”的含义。第一种含义仅指库存现金,显然范围太小。第二种含义是《企业会计准则一现金流量表》中对“现金”所下的定义,即“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这种理解相当于中国传统所说的“
货币资金”。第三种含义是将“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简称为“现金”,《现金流量表》准则正是这样做的。但是,现金等价物雇“指
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既然非现金资产包括所有投资,就应包括
现金等价物。因此,非现金资产中的“现金”应按第二种含义来理解,非现金资产应包括应收款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存货与固定资产被合称为实物资产。
应当注意,
虚拟资产既不属于现金或非现金资产,也不属于货币性资产或
非货币性资产。虚拟资产包括
待摊费用、
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等。实际上,它们并不是真正的资产,而是一些已经付现或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只是为了满足
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才暂时挂在账上。简言之,它不是真实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
在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中,分别使用了“非货币性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概念。它们分别与货币性资产、现金资产相对应。这些概念有何区别?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所下的定义是:“指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
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而货币性资产则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两组概念的区别
第一,所看对外投资都属于非现金资产,而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非现金资产包括各种应收款项,但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因此,非现金资产的范围大于非货币性资产,而现金的范围小于货币性资产。
第三,从更深入的层次上讲,两组概念的区别关键在于对(真实)资产的分类依据不同。现金与非现金资产侧重于资产的存在形态,而另一组概念则强调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固定或可确定,涉及资产的本质特征。
第四,现金与非现金资产更容易理解,而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在理论上更为深刻、严密。
两组概念的选择
为了在会计规范申尽量减少误解,统一术语,建议在有关规范中只用“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避免使用“现金与非现金资产”。理由如下:
第一,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应收款项一般不能用于交易,即不能用于对外投资或抵偿债务。在“补充规定”中,也未提及应收款项。
第二,对于
投资,可按照企业管理者意图、即是否准备持有至到期,分为
交易性投资和持有性投资。持有性投资一般也不用于资产置换、抵偿债务等交易。
从这两点可见,非现金资产在理论上所应包括的范围与其实际运用中所指的范围不一致。说“非现金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和所有投资”,显得很别扭,而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恰好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从“补充规定”来看,将“非现金资产”替换为“非货币性资产”是完全可以的。
第三,由于非现金资产未经定义,而非货币性资产有相关准则为据,使用专业术语可使会计规范更为严密。
第四,在
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中,有一种,“货币性与
非货币性项目法”,己为主要西方国家的会计准则所接受。使用“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便于与之保持一致。
第五,由于受
衍生金融工具的冲击,
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分类标准将很有可能从按流动性分类改为按货币性与非货币性分类。因此,使用“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也符合
财务会计的未来发展趋势。
所得税处理
税务处理
(1)《办法》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以
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
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原材料计税成本是351000元(300000+51000),而会计成本是329000元,因此应予本年或以后若干年度调减所得额为22000元(351000-329000)。
(2)《办法》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
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
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这里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是应收账款与
坏账准备的差额,即为380000元,非现金资产公允价351000元,应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是29000元。
《办法》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办法》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
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
(3)以上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49000=99000(元)。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只需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还涉及下列流转税问题:
1、以不动产抵偿债务,应视同
销售不动产,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中,自建的不动产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外购的
不动产,按照财税[2003]016号文件的规定,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扣除买价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2、以设备、小汽车等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如果
售价低于
原价,则应免征增值税,如果售价高于原价,则应适用4%的征收率并减征50%。
3、如果是以原材料、产成品等抵偿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自产
应税消费品,还需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凡缴纳上述“三税”,均应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接受捐赠处理
1、当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非现金资产时,企业应按照确定的价值,借记“
固定资产”、“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有关科目,按照确定的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未来就磁针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照确定的资产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即计入递延税款的金额)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当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出售或清算)时,表明其价值已经实现,企业应按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按照接受捐赠时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