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民用航空部门自身的原因引起旅客购票后要求改变航班、日期的行为。航空部门的原因主要指临时的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衔接错失或不能提供原定坐位等。因此承运人对旅客应优先安排后续航班或其他航班到达目的地。由此引起票款差额,多者退还旅客,不足者不向旅客补收且不收取手续费。
自愿变更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引起购买国内航班客票后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的行为。国际航班不存在自愿变更。必须在原指定的航班飞机离站前两天提出。客票只能变更一次,再次变更或改变航程,按乘机人退票处理,依时限相应向旅客收取退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