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
法人及
自然人提供
担保业务的机构。
在操作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采取两类方式:一是作为“介绍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或拥有银行额度的担保公司介绍项目,此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既可以作为“纯中介”,也可以经批准后,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融资担保以分享担保费用;二是有银行额度的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债务人向有银行额度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双方各自收取担保费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独立或合作方式,从事诉讼保函、履约担保等业务。除此以外,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可以从事与担保相关的咨询顾问等业务。
贷款担保属于融资性担保业务,不仅需持有融资担保牌照,还需遵循担保余额限制等一系列规定,即杠杆率要求。但现实中,一些机构为逃避监管,以非融资担保之名,行融资担保业务之实,引发行业乱象,监管部门曾多次整顿,较为典型的是2013年12月,中国银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8月底前,对辖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