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如果你站在
金融工具的发行那一方看,在金融工具持有方为资产的情况下,发行方往往是负债或列在
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等。A商业银行发
债券,B保险公司去买,对A商业银行来说债券是负债,而对B保险公司来说却是债券投资(金融资产)。如此延伸开来,从会计规范角度,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金融负债或
权益工具的合同。
为什么金融工具的定义落脚在“合同”?这是因为金融工具最初的存在一定涉及发行方和接受方,双方是以一种契约的方式达成交易的,而且这个契约的终止
时点恰为对应的金融工具“消亡”的时点。按照上述金融工具定义分析,大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金融工具,另一类是
衍生金融工具。
先说说基本金融工具。货币(现金)就是基本金融工具,而且对持有的一方来说,还是
金融资产。它代表交换的媒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持有方与政府(发行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中的
存款也是基本金融工具(资产),代表着存款人的一种合同权利,即存款人有权从该机构中取得现金,或者根据其
存款余额签发
支票或类似工具用以偿付金融负债。其次,还可以找到成双成对出现的基本金融工具,比如,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收
债券和应付债券、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长期股权投资和股本等。除此之外,也会遇到一些基本金融工具难判断的情况。比如,
融资租赁和
经营租赁是否都是基本金融工具?
融资租赁合同基本上被视为出租方获得连续收入的权利,同时也是承租方需连续支付的义务,这一系列的支付实质上与贷款协议下本金和利息合起来支付是一样的:出租方对租赁合同中应收款项的投资进行核算而不是对租赁资产本身进行核算。
经营租赁有些不同,它基本上被认为是一项没有完成的合同,要求出租方在未来期间提供资产给承租方使用,以换取类似劳务费的
对价,出租方继续核算的是其租赁资产。因此,
融资租赁被认为是一项金融工具而
经营租赁则不是一项金融工具(已到期的应收或应付款项除外)。又比如,财务担保是否是金融工具?它代表着借出方向担保人收取现金的一种合同权利,也是当借入方违约时担保人应支付现金给借出方的一种对应的合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承当担保)而存在,即使借出方是否能够行使这一权利以及担保人是否必须履行这一义务都取决于借款人未来是否有违约行为,也是如此。由此说来,财务担保也是金融工具。
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下称“本准则认为”)金融工具是一些合同。该类合同即使合同一方形成金融资产,也使合同另一方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合同可能涉及两方面,也可能涉及多方面:合同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同伙,公司形式的实体或政府机构。
金融工具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权益证券等);
衍生金融工具,如
金融期权,
期货,或远期和约,
利率掉期以及
货币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无论是已确认的还是未确认的,均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因而适合于本准则。本准则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特定的含义。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a)现金;(b)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个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c)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衍生金融资产是由非衍生金融资产所衍生出来的。衍生金融资产比如
期货、期权、货币的交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