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自然资源局是鞍山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市土地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并监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办理其行政许可事项。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采矿权评估管理。负责全市地质调查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按规定对全市涉及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有关费用进行征收管理。实施并监督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科学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刘延宏
主持局全面工作,负责全局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边喜海
分管政策法规和督察考核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调查监测科、国土空间规划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和地质勘查管理科、用地规划管理科、人事教育科、三分局、联系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督促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局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副局长:姜艾平
分管办公室、矿业权管理科、市政工程规划科、造林绿化管理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森林草原防火科、一分局、鞍山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鞍山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督促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局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孙琳
分管综合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耕地保护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地理信息和测绘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财务与资金运用科、二分局、鞍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助党组书记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负责督促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局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副局长:葛长春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务便民服务大数据平台及民心网转办事项的承接和办理工作。
(二)综合科
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统筹协调调研工作,组织协调调研课题的评审、交流和成果转化,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和督查考核科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方针、重大政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情况的督促工作,负责上级领导重要指示落实及反馈的督办工作,负责本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承担本部门的营商环境建设和涉及本部门的“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督查整改工作。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调查监测科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法规,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市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审核、备案、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指导市域村镇规划工作,审查镇(乡)、村规划,指导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区(腾鳌镇在沈大高速公路以东地区)规划管理工作。
(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八)耕地保护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等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省以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等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矿业权管理科
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省以上审批、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核上报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县(市)的矿业权管理工作。
(十)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和地质勘查管理科
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上报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及统计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配合上级部门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用地规划管理科
承担城市规划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基础设施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地块规划条件等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参与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以外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编制任务的审核备案工作。
(十二)市政工程规划科
承担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具体组织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各项市政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和各项管线工程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核工作。
(十三)地理信息和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工作,编制测绘发展规划、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测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管理,规范和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数据的汇交、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负责全市地图和遥感影像资料的监督管理,组织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承担组织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
(十四)造林绿化管理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低效林改造、沙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编制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及省级资金,负责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配合做好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重要国际活动与履约工作。
(十五)森林资源管理科
贯彻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政策,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负责森林资源恢复监管和林权争议处理,负责需上报国家、省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报批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林业产业政策措施、农村林业发展政策措施、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组织、指导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项目建没和发展,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十六)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森林公园,提出新建、优化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森林公园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湿地和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配合上级部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运输、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配合做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改革、基本建设和发展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相关外事工作,承担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自然资源合作交流,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导县(市)自然资源行业科技进步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
正式成立
2018年12月31日,新组建的鞍山市自然资源局举行挂牌仪式。
机构简介
根据省委批准的鞍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经鞍山市委决定,组建市自然资源局。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水利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的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