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乐(?—2020年6月5日),男,柳江父杀女案罪犯,小女儿韦慧姗(殁年4岁)。
人物事件
涉嫌杀人
2018年6月3日中午1时许,犯罪嫌疑人韦乐带着两个女儿韦诗姗、韦慧姗到村中的商店购买零食上山游玩。约一个半小时后,韦乐和两个女儿上到“独山寨”山顶的废弃石房子处,在两个女儿躺在其左右大腿上休息时,嫌疑人用两手同时掐住两个女儿的的颈部致二人窒息死亡。
提请逮捕
2018年6月15日,
柳州市公安局将柳江区里高镇两姐妹被杀害一案犯罪嫌疑人韦乐,向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二款之规定,韦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且情节严重,有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逮捕,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
2018年6月15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里高镇两姐妹被杀一案开展诉讼式审查,审查后,承办检察官当场以涉嫌
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韦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经查,犯罪嫌疑人韦乐因妻子好赌不顾家、夫妻矛盾渐深,又因生活开支及自身赌博,曾在网络平台贷款公司借款和透支信用卡,共欠下18万余元债务。自己无力化解家庭矛盾和偿还债务,担心自己被控贷款诈骗罪入狱后两个女儿无人照顾,对自己和两个女儿未来的生活产生了悲观和绝望,遂产生了杀死女儿后自杀的极端想法。
提起公诉
2018年9月27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
故意杀人罪对“柳江区里高镇杀害两未成年人案”被告人韦乐依法提起公诉。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受理该案。
一审开庭
2018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韦乐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在广西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部分群众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韦乐因其性格问题,把夫妻关系紧张及手头拮据、被催债等因素归咎于家庭,逐渐产生了杀害其两个亲生女儿的想法。2018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韦乐以游玩为由,将两被害人韦诗姗(殁年6岁)、韦慧姗(殁年4岁)骗至其居住地柳州市柳江区里高镇里高东街的后山独山寨山顶。
在废弃石屋内,韦乐利用两被害人躺在其腿上休息之机,用双手分别扼住二人颈部致其死亡,尔后将尸体移至石屋西北侧崖边藏匿;次日凌晨5时许,又再次将尸体转移至崖下更隐蔽的石缝中。之后,韦乐编造谎言欺骗四处搜寻被害人的亲属和村民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乐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为保障其诉讼权利,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委派律师作为辩护人。
庭审中,公诉机关以多媒体形式出示了相关证据。韦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问题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韦乐作了最后陈述,希望能快点判决,对任何判决都没意见。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13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柳江区里高镇“父亲杀死两亲生女儿”案被告人韦乐进行宣判,一审宣判韦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韦乐与女友认识后同居,并相继生育两个女儿被害人韦诗姗(殁年6岁)、韦慧姗(殁年4岁)。2017年11月,一家人回到柳江区里高镇生活。因认为女友好赌疏于照顾孩子,为报复女友,韦乐遂大肆通过网络和信用卡借款用于赌博,并逐渐产生杀害两女儿的想法。在逾期无力偿还借款且被不断追债后,韦乐担心其被判刑、小孩无人照料,便下定决心杀害两女儿。
2018年6月3日14时许,韦乐以游玩为由将两女儿韦诗姗、韦慧姗骗至柳江区里高镇里高东街的后山独山寨小寨的废弃石屋处。利用两女儿躺在其腿上休息之机,韦乐用双手分别扼住韦诗姗、韦慧姗颈部,致二人当场死亡,尔后将尸体移至石屋西北侧崖边藏匿;次日凌晨5时许,又再次将尸体转移至崖下更隐蔽的石缝中。之后,韦乐编造谎言欺骗四处搜寻被害人的亲属和村民等。同年6月7日,韦乐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次日如实供述了杀害两亲生女儿的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找到被其藏匿的尸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并将责任归咎于女友,为报复泄愤,残忍杀害两个年幼、无辜的亲生女儿,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韦乐严重违背天理人伦,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韦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据此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韦乐认罪服法,表示不上诉。
复核裁定
2019年3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作出同意一审判决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2020年6月5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韦乐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韦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韦乐因家庭矛盾问题而蓄意杀害自己无辜的幼女,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韦乐的死刑裁定。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