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聪
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
韩先聪,男,汉族,1955年11月生,安徽肥西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农学学士学位。曾任安徽省政协副主席。
人物履历
1975.12——1977.08,安徽省肥西县中派公社韩圩大队团支部书记;
1977.08——1978.01,安徽省肥西县新仓中学教师;
1982.01——1987.05,安徽省农牧渔业厅政治部干部科工作人员、副科长、科长;
1987.05——1991.1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副县级);
1991.12——1995.05,安徽省农经委生产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兼省农业开发办主任;
1995.50——1999.08,安徽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1994.10——1996.07,挂职任巢湖市〈县级〉市委副书记;1998.09——1999.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9.08——2001.02,安徽省安庆市委副书记(其间:1998.09——2000.09,在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1.02——2003.04,安徽省安庆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其间:1998.09——2001.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03.04——2004.02,安徽省安庆市委书记;
2004.02——2008.02,安徽省安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02——2009.01,安徽省滁州市委书记;
2009.01——2012.02,安徽省滁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2.02——2013.01,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院长;
2013.01——2013.03,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兼);
2013.03——2014.07,安徽省政协副主席。
中共十七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八届、九届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7月12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安徽省政协副主席韩先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7月18日, 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安徽省政协副主席韩先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正在按程序办理。
依法双开
2014年12月1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共中央纪委对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韩先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公款宴请。
韩先聪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韩先聪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22日,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12月,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先聪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韩先聪,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先聪利用其担任中共安徽省安庆市委书记、中共安徽省滁州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5月19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韩先聪利用其担任中共安庆市委书记、中共滁州市委书记、“大滁城”建设指挥部政委,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十八家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8万余元。此外,韩先聪还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为有关公司或企业低价获取土地使用权、减收土地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事项提供帮助,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22亿余元。
韩先聪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1月15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韩先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韩先聪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韩先聪利用担任中共安庆市委书记、中共滁州市委书记、“大滁城”建设指挥部政委、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工程承揽、人事任免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8.902562万元。2008年9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韩先聪在担任中共滁州市委书记、“大滁城”建设指挥部政委期间,徇私舞弊,以“大滁城”建设指挥长会议集体决定的形式,违反规定,向相关企业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减收土地逾期付款违约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22350496亿元。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先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韩先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受贿939万余元属犯罪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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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