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林业局
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2.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3.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并指导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4.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5.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湿地、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修复等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6.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7.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和调处林权权属争议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协调指导林权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8.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9.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组织或参与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10.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市属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协调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1.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12.负责林业科技、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4.职能转变。市林业局应当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应急、维稳、宣传、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法制科。
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承担林业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及法律咨询工作;监督林业行政许可工作;协调行政服务窗口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普法教育。
(三)计划财务科。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督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基金和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林业统计、项目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指导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工作。
(四)营林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工作;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林政科。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利用;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管理;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木材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推进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林地林木权属及其流转管理工作;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林产品经营加工、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组织协调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以及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六)森林防火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七)科教科。
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林业科技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林学会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林业专业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林权争议调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
拟订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跨市、跨县以及重大林权争议案件调查调解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人事科(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群、离退休人员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
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其他事项
局直属行政单位
森林公安分局(正科级)
负责依法保卫森林资源,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和治安案件,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工作。管理森林公安系统的枪支、弹药、物资装备等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安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接受市林业局委托,承担林业系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以及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等工作。
现任领导
局长:丘德周
地理位置
地址:文化街5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1 22:19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