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涂料商会
民间商业组织
顺德涂料商会是2006年成立的民间商业组织,2006年6月6日被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中国涂料工业协会授与国内首个“中国涂料之乡”的称号。
商会简介
顺德涂料行业的发展在最近十多年日渐成熟,涂料材料品种多元化、无论是高、中、低档的涂料材料还是生产设备、工程技术、调试和生产工具、应用工具等等,在顺德可以享受到“一条龙服务”,形成一站式的采购便利。涂料行业成为顺德八大支柱产业之一,成为顺德的特色优势产业,形成了一条完善的“产、供、销”产业链。2005年涂料行业产值53亿元,涂料生产企业260多家,产品包括家具、装修、建筑、防火、防腐、汽车修补,粉末等产品,2005年总产量约36万吨,占全国1/10,特别家具涂料,市场占有率占全国50%。目前,顺德涂料行业已拥有四个国家免检产品。一个中国名牌产品,二个博士后工作站,3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4个省级高新技术企业,3个广东省著名商标,6个广东省名牌产品,2个省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6个区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今后将进一步加大涂料产业的发展力度,发挥涂料制造基地的各种优势,为中国涂料行业全面走向世界,打造中国名牌和世界名牌作出更大努力。
现任领导
顺德涂料商会秘书长:张梦东
理事单位
广东卡百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法定名称为:“佛山区顺德区涂料商会”;英文表述为:“Shude coati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写:sccc)。为规范顺德区涂料行业组织和企业及其从业者的业内行为,维护本协会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涂料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结合顺德涂料行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涂料、粘胶剂、防腐涂料工业涂料、科研、产品检验及涂料营销、装饰装修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是我区涂料行业协会会员公共利益的合法代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团结全体会员,在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内企事业单位(非会员)之间、本会与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起到行业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促进行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活动范围在顺德区行政区城内。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协会的行业形象。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顺德区大良清晖路33号三楼。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要求和规定,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 宣传贯彻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规法令,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
2、 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企业间在生产、营销过程发生的种种问题,努力促进行业内平等协商,互相监督,自我制约的自律机制。
3、 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提借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参与涂料应用推广、行业经营管理、科研生产等,推荐名优品牌产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4、 开展行业内的业务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经济和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内的横向联系,促进企业的科技发展和营销管理水平的提升。
5、 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科技和市场信息,协调行业所需各种原材料的供求关系。组织会员参观、考察、筹办技术流会、讲座、产品展销展览会、专业技术技术培训等各式活动。
6、 在行业内推荐先进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和高新技术产品,促进企业生产设备现代化。
7、 建立行业信息化网络系统,通过信息化带动行业产业技术升级,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8、 承担行业反映倾销反补贴和知识产权的维权法律服务,维护会员的权益。
9、 承办政府及其取能管理部门依托和授权的行业管理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贯彻政府政策、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培训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3、向全体会员大会通报;
4、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3、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4、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6、按时提供本会所需的企业有关生产、技术、科研及营销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所有会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新入会会员应一次性交入会基金8000元,作为商会开展重大活动之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商会颁发的所有证件。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不论是自动退会还是除名的会员,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商会变更、解散和资产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7、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商会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
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宜;
9、制定商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0、决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定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布。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
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1、2、4、5、6、7、8、9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但因过失犯罪的除外;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的出任人选,交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和理事会任命。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处理商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社会各界人士及组织的捐赠;
3、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商会承担的公共事务所支付给商会的费用;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咨询、技术服务等收入;
5、收入存款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本商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任何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违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事会的监督,将有关资产使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及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经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3、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在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顺德区涂料商会2007年1月17日第三届第二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999年12月21日通过的商会章程同时作废。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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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商会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