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由顺德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自愿发起成立,并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协会的宗旨结合顺德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面向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整合政府、社会和企业的资源,搭建政府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间的沟通合作,深化科技经济一体化及政产学研结合,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进程,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一个为顺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综合平台,推动顺德经济的快速增长。
协会简介
协会现有会员200多家,涵盖高端家电、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新材料等高新产业。协会自2006年6月成立以来,以资本市场,智力市场,政策市场为三大主体结构的发展锐角,致力推动顺德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工作。顺德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已成为本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
服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培养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二)解读、宣传党和国家及省市区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规、规定。
(三)协助政府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制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出谋策划;
(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职能工作。协助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和考核工作;协助会员单位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成果鉴定等工作;协助高新技术企业向相关部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等。
(五)组织会员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技术交流、参观考察、参展和经济贸易活动,促使会员掌握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和开拓贸易市场;为会员提供国内外高新技术各领域产业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和知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经验。
(六)为企业提供管理体系认证,技术查新,行业信息,专业培训,及法律、专利、税务、财务、统计、审计咨询等服务;
(七)组织会员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逐步建立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帮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诊断、研发新产品、解决技术难题,引进高新技术成果等工作,优化企业产品结构,增强技术研发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与市场竞争力;
(八)优化会员发展环境,积极帮助会员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协助会员融资;
(九)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会员单位技术进步与生产经营情况,逐步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树立顺德高新技术企业形象。
(十)加强会员间的交流联谊促进各企业间经贸及技术合作,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完善产业链。
协会章程
佛山市顺德区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 Association of High-Tech Enterprises,Shunde 缩写:AHTE·SD。
第二条 协会是由顺德区内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检测、研发、服务的相关机构等单位自愿发起成立,经顺德区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重点,充分发挥服务、协调和整合资源的中介作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结合顺德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面向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整合利用政府、社会和企业的资源,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一个为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综合平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沟通合作,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促进政产学研结合,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进程,推动我区经济的快速增长。
第四条 协会接受顺德区科技局业务指导,接受顺德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顺德区大良德胜东路3号华南家电研究院研发大楼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培养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二)解读、宣传党和国家及省市区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规、规定。
(三)协助政府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制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出谋策划;
(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职能工作。协助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和考核工作;协助会员单位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成果鉴定等工作;协助高新技术企业向相关部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等。
(五)组织会员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技术交流、参观考察、参展和经济贸易活动,促使会员掌握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和开拓贸易市场;为会员提供国内外高新技术各领域产业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和知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经验。
(六)为企业提供管理体系认证,技术查新,行业信息,专业培训,及法律、专利、税务、财务、统计、审计咨询等服务;
(七)组织会员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逐步建立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帮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诊断、研发新产品、解决技术难题,引进高新技术成果等工作,优化企业产品结构,增强技术研发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与市场竞争力;
(八)优化会员发展环境,积极帮助会员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协助会员融资;
(九)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会员单位技术进步与生产经营情况,逐步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树立顺德高新技术企业形象。
(十)加强会员间的交流联谊促进各企业间经贸及技术合作,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完善产业链。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宣传国家发展高新技术的相关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交流和协调发展,开展培训、咨询、融资、推动创新等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检测、研发、服务的相关机构;
(五)对热心参与本协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可推荐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的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号召力和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会长单位:3万元/年,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理事单位:1万元/年,会员单位:5千元/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按章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5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