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1959年出生于江苏泰县(现江苏省泰州市
姜堰区),本科毕业于江苏工学院热能工程系,天津大学动力工程系硕士。曾旗下控制
科龙电器等五家
上市公司。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1959年生于江苏泰县;
1981年江苏工学院动力工程系本科毕业;
1984年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研究生毕业;
1985-1988年天津大学热能研究所从事科研;
1988年9月发明格林柯尔制冷剂,1989年下海经商;
1990年在英国成立首家分销公司;
1993年业务拓展至美国;
1995年成立格林柯尔中国有限公司(在天津建立制冷剂厂);
1996年在美国从事一起企业收购成功;
1998年在北京和深圳成立格林柯尔工程公司;
1999年在湖北和海南成立工程公司;
2000年7月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2001年10月收购科龙电器;
2003年6月顾雏军拥有全资股份的顺德格林柯尔成功入主上市公司美菱电器,成为其控股一大股东;
2003年12月顾雏军宣布出资4亿余元入主亚星客车。由柳洪平创建;
2005年1月登上了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50强”的榜首;
2005年7月底,被正式拘留;
2005年9月,顾雏军被捕。
2008年,法院一审判顾雏军有期徒刑12年,执行10年;
2009年3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
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2009年4月,终审法院宣判,维持原判;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提前获释出狱;
2012年9月,顾雏军在刑满释放后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最高法宣布,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提审此案。
顾雏军案
2005.8.01顾雏军闪电被拘
2005.8.04顾雏军被拘押看守所
2005.8.13科龙罢免顾雏军
2005.8.17佛山市政府介入科龙
2005.12.30科龙确认将向顾雏军追偿
2006.3.15科龙否认拍卖顾雏军股权
2006.5.11顾雏军被免去执行董事职务
2006.7.17顾雏军被证监会永久性市场禁入
2006.8.164项罪名 顾雏军被提起公诉
2006.8.24顾雏军案突然推迟至9月
2006.9.07顾雏军取保被拒 或判20年
2006.9.15顾雏军入主前科龙七项违法
2006.9.18证监会开罚 顾雏军罚30万
2006.10.10顾雏军案再添一项指控
2006.10.11顾雏军案开庭再延期
2006.10.16科龙原监事会主席追为被告
2006.11.07顾雏军案今日开庭审理
2006.12.12科龙顾雏军案12日再次开庭
2012.9.06顾雏军出狱
2012.9.14顾雏军计划召开记者招待会
2017.12.27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
2019.4.10最高法再审改判顾雏军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企业经历
顾雏军曾任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和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雏军从格林柯尔香港
创业板上市到收购科龙,继收购国内企业亚星客车、ST襄轴进军汽车产业后,再次收购欧洲汽车配件公司和汽车设计公司,得以打通客车从设计到零部件再到整车生产的整个产业链。一直以来,媒介、学界对顾雏军的怀疑未见消停。生活在质疑阴影中的顾雏军不改初衷、我行我素。
顾雏军于2001年走进公众视野,2001年10月31日,格林柯尔公司以5.6亿元收购科龙电器20.6%的股权,成为这家国内制冷家电龙头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之后顾雏军以每隔半年的频率,先后收购吉诺尔、收购美菱、收购亚星等,迅速打造了一个庞大的格林柯尔系。
主要公司:格林柯尔控股,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公司总部:香港
财富:10亿元着手于巩固中国的冰箱市场,顾雏军利用其私人拥有的投资公司,在过去的两年中收购了两家上市的冰箱生产厂家。格林柯尔(上市)销售额降低到3.2亿元(2001:5.5亿元),
上市公司有800名员工。顾雏军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与同时代的很多人一样,他也经历文革时期上山下乡的岁月,之后得以进大学学习。因为预见到了环保节能冰箱的发展前景,他在1988年开始创业并将市场开拓到英国和美国。顾雏军正打算进军空调业。
从格林柯尔香港创业板上市到收购科龙,一直以来,媒介、学界对顾雏军的怀疑未见消停。生活在质疑阴影中的顾雏军不改初衷、我行我素,继收购国内企业亚星客车、ST襄轴进军汽车产业后,再次收购欧洲汽车配件公司和汽车设计公司,得以打通客车从设计到零部件再到整车生产的整个产业链。格林柯尔入主科龙其实可以选择在香港以收购H股的方式,为顺利并购科龙,顾雏军以个人名义成立了顺德格林柯尔公司,并从自己的腰包里掏出5.6亿元的真金白银。
2001年底,顾雏军控股科龙电器。2002年对科龙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民营化重组改造,使公司迅速摆脱困境,当年扭亏为盈。
2003年5月,顾雏军收购了美菱电器20.03%的股份。2003年11月,顾雏军收购亚星客车60.67%的股份。
2004年4月,收购襄轴股份29.84%的股份,标志着格林柯尔进入汽车制造和配件行业,公司发展又迈进了新的阶段。
2004年8月,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一场声势浩大的“郎顾之争”由此展开。
顾氏理论
生于江苏扬州的顾雏军,在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读完硕士,选择的是制冷剂这个偏门专业。1988年,顾雏军在英美合办的权威杂志
《能源》上发表了论文《一个新型热力循环的研究》,宣称突破了传统的卡诺循环理论,据说是被国际工程热物理学界命名为“顾氏循环理论”。顾雏军开始为其兴趣点寻找实用突破口,发明了格林柯尔无氟制冷剂。
这个所谓的理论一出来就受到学术界的抵制,认定:顾氏循环不成立,顾雏军是在“哗众取宠、糊弄外行”。他的研究生导师吕灿仁直接指出:“顾氏循环是骗人的!”但顾雏军本人不仅坚持,而且还对批驳者提出了“侵害名誉权”的指控。
创业,按上市公司要求做
从1995年开始,顾雏军开始考虑是否把格林柯尔从小做大。自从1989年受英国合作伙伴的邀请到赴英创立格林柯尔后,顾雏军一直认定自己是个技术提供者的角色,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会当一个老板。在英国的时候,顾雏军开始考虑收购一个同业的美国公司,利用它可以使格林柯尔制冷剂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份额提高到20%。顾雏军共花了17个月的时间做这件事。在完成人才架构和全球分区域建立了9家
格林柯尔公司后,1995年顾雏军决定回国建立根据地。
顾雏军在国内建立的任何公司,完全按照美国、香港上市公司的要求运作。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使顾很快尝到了甜头,他整合四家公司组建的格林柯尔科技控股公司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一举融资5.5亿港币。上市后他卖了旧股,套现3个多亿,又分红1亿,这些资金储备成为进一步收购的基础。
所获荣誉
2005年1月登上了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50强”的榜首。首个中国内地富豪榜中国内地百富榜第83名。
收购中国家电巨头科龙的交易使格林柯尔和顾雏军浮出水面,《福布斯》2001中国富豪排行榜第20名。《福布斯》这样描述,时年41岁的顾,早在20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投资开发环保节能的不含氟利昂的制冷剂。格林柯尔在英国和天津均设有生产基地,它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非
氟利昂制冷剂的生产厂商之一。
人物事件
一审判决
2005年7月底,包括顾雏军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被警方控制,随后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该案于2006年11月和12月两度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顾雏军及格林柯尔起诉海信科龙等八家公司索要489亿元“天价赔偿”的案件获佛山中院立案后,引来了社会关注。
2008年1月30日, 广东
佛山市中院今天对
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
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腾讯科技注:应为被判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款680万元。同案被告曾俊洪被判无罪,包括顾雏军在内的另外8名被告均领刑。
2009年4月10日,广东省高院对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顾雏军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被控罪名
第一项 虚报注册资本罪
涉及被告: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刘义忠
第二项 虚假财会报告罪
涉及被告: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晏果如、刘科、张宏
第三项 挪用资金罪
涉及被告:顾雏军、姜宝军、张宏、曾俊洪
第四项 职务侵占罪
涉及被告:顾雏军、姜宝军
法院二审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2001年11月,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法人股,成立了注册资本为12亿元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顾雏军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5%,而当时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2002年4月,工商部门不予顺德格林柯尔年检。为将无形资产降到法定比例,顾雏军指使刘义忠等人通过来回转账的方式制造了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6.6亿元的假象,并提交虚假资料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从而骗取了原
顺德市工商局对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
另查明,2000年和2001年,科龙电器连续两年亏损,被证交所戴上“ST”的帽子。为防止科龙电器在2002年继续亏损而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姜宝军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2003年,顾雏军还指使成立了两家公司专门来操作压货销售增加利润额。通过这些措施,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公布的虚假财务报告显示,其利润分别达1亿余元、2亿余元。
法院还查明,2003年,顾雏军为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指示
张宏等人以顾雏军父子的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筹集8亿元的现金出资,顾雏军指示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2005年3至4月间,顾雏军、姜宝军在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起草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扬州机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应付给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款共6300万元支付到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顾雏军、
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八人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驳回
顾雏军于2012年9月6日提前获释,9月14日下午,前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原科龙电器董事局主席、资本狂人顾雏军深陷牢狱之灾七年后大规模召集媒体,他声称要回应《民营企业家顾雏军的牢狱之灾》。其出场方式引发一阵惊呼:头戴白纸做成的高高的帽子,上面写着“草民完全无罪”。顾雏军脸上带着一些微笑,为让大家看得更清楚,让媒体拍照三分钟。发布会上,顾雏军向在场多家媒体发放了长达27页的举报信,并附上自己撰写的新闻稿。还有存储了多份判决书、辩护意见等文件的光盘。
顾雏军说,“其他几个人都不愿意出来说,
冤案古代有,未来也会有,但是有冤案都不敢出来喊,说明里面有问题,这几位贪官污吏太凶残了!抓之前,我没觉得自己会抓,因为陈云贤跟我都没什么仇恨,当初他说我不给他公司就要抓我,我没想到这是真的!”现场顾雏军再次提起“冤案”二字,在顾给现场媒体的光盘资料中,有4个文档的“喊冤信”。
2014年1月17日,确切消息称广东省高院已经正式受理了顾雏军对于佛山中院和广东省高院判决的申诉。
2015年9月7日,佛山中院向媒体通报称,该院于9月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顾雏军等提出的六项起诉中,包括索赔489亿元的四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另外两项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起诉则会继续审理。
2015年9月6日,佛山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明确注明其提起的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但其起诉的多个请求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且经该院释明仍拒绝作任何变更。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对原告的起诉先行立案受理,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原告的第二、三、四、五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此外,法院还指出,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并非该院852-3号分配方案的当事人,也没有对原告针对分配方案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不应作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被告。佛山中院还表示,余下的第一、六项诉讼请求,将会继续审理。据了解,裁定书已于昨天送达。
9月7日,佛山中院向记者详述了驳回的四项起诉的理由。其中第二项起诉,实际上属于执行回转的主张,执行回转须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为前提,但该案现在不具备此前提;第三项起诉,原告实际上是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应当寻求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第四项起诉,实际上是原告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至于请求489亿余元的第五项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把已经生效判决的争议再次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赔偿的前提应是执行依据的16个判决确有错误并被人民法院撤销,但目前该前提条件并不具备。
督促重审
顾雏军案有望峰回路转 时隔六年最高法院督促重审
2015年8月17日下午14时,顾雏军在北京梅地亚召开新闻发布会。他宣布起诉海信科龙、海信集团,要求后者赔偿其个人及格林柯尔系巨额经济损失,合计489.61亿元人民币。 在公开报道中,这是近30年中国大陆最高的民事索赔。
2017年12月22日,与证监会对簿公堂 顾雏军胜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判决中国证监会向顾雏军公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中国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向顾雏军公开其在2005年对广东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的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在为自己翻案的过程中,顾雏军几乎是从一出狱开始,就要求中国证监会和广东证监局公布当初对他旗下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依据。“他们对科龙宣布立案调查,但又不让我在公告里公布立案理由,这引发了供应商和银行的恐慌,最终导致科龙的
资金链断裂。”顾雏军一直是这样描述整个事件的过程。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两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进行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对于顾雏军案,将由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上述两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
审查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决定再审后,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办案组,依法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同步进行审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顾雏军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检察官刘小青、赵景川、检察官助理杨军伟、书记员聂硕组成,罗庆东为组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组已全面开展工作,在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将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提出检察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庭前会议
2018年5月18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裴显鼎主持,合议庭成员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全程参加,法官助理石冰、罗灿协助,书记员张燕清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以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参加了庭前会议。
开庭审理
2018年6月13日,深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此案将在最高法院设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由五名法官组成,成员均是最高法院资深法官,最高法院二级大法官裴显鼎担任审判长。
2018年6月14日,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从检辩双方发表的意见看,关于虚报注册资本事实,检辩双方均认为不构成犯罪,但辩方认为虚报注册资本事实不存在;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辩方认为没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检方虽然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危害后果,可以无罪处理,但认为科龙电器提供的2002年至2004年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挪用资金的第一起事实,辩方认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时,从科龙电器、江西科龙调用资金的事实存在,但属于科龙系公司归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欠款,不属于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关于挪用资金的第二起事实,辩方认为涉案的6300万元资金系扬州格林柯尔向扬州机电的借款,不属于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人谋取了个人利益,该笔挪用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再审判决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国家赔偿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判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以挪用资金罪改判顾雏军有期徒刑五年。顾雏军的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771天。顾雏军遂以再审部分改判无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22年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顾雏军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请求按照其工资收入损失等情况,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7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并赔偿相关财产损失。
202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顾雏军送达了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不因赔偿请求人的职业、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日赔偿金标准,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该决定事项合法有据。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支付顾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顾雏军已被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顾雏军提出应按照其收入损失等情况,索求700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其索求5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既有规定,不予支持。针对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针对顾雏军除已缴纳的8万元罚金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作出相关处置行为,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犯财产权应予赔偿的情形,因此,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
2023年11月,格林柯尔集团创办人、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告诉赤焰新闻:其已向扬州市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扬州市政府返还亚星客车股权,返还格林柯尔公司在扬州开发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赔偿损失20亿人民币。2023年10月22日,扬州市政府作出扬府赔〔2023〕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对赔偿请求人顾雏军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