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是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归口于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制定过程
编制进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2011年4月20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012年4月20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实施。
2024年2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
修订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
修订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全面代替《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标准目次
内容范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该标准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标准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7718-2025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769-2025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 10770-2025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GB 25596-2025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8050-2025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903.72-2025 (原标准号为GB 22557)食品营养强化剂 乙二胺四乙酸铁钠  
GB 1903.73-2025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钠 
GB 1903.74-2025  食品营养强化剂 L-蛋氨酸(L-甲硫氨酸)
GB 1903.75-2025  食品营养强化剂 (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
GB 19302-2025    发酵乳
GB 31637-2025    食用淀粉
GB 7098-2025     罐头食品
GB 19646-2025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GB 1886.382-2025(原标准号为GB 26405)食品添加剂 叶黄素
GB 1886.383-2025(原标准号为GB 31630)食品添加剂 聚乙烯醇
GB 1886.384-2025(原标准号为GB 28308)食品添加剂 植物炭黑
GB 1886.385-2025(原标准号为GB 25541)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31661-2025    调制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31616-2025    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卫生规范
GB 31648-2025    食品中二噁英及多氯联苯污染控制规范
GB 14930.2-2025  消毒剂
GB 5009.137-2025 食品中锑的测定
GB 5009.42-2025  食用盐指标的测定
GB 5009.307-2025 食品中甲醛的测定
GB 5009.300-2025 食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
GB 5009.256-2025 食品中多种磷酸盐的测定
GB 31604.30-202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1-202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氯乙烯、1,1-二氯乙烯和1,1-二氯乙烷的残留量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5009.5-202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0-2025 食品中丙酸及其盐的测定
GB 5009.247-2025 食品中纽甜的测定
GB 5009.268-2025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GB 5009.31-2025  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29-2025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183-2025 食品中脲酶的测定
GB 5009.301-2025 食品中渗透压的测定
GB 5009.302-2025 食品中壬基酚的测定
GB 5009.303-2025 食品中酵母β-葡聚糖的测定
GB 5009.304-2025 食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测定
GB 5009.305-2025 食品中双酚A、双酚F和双酚S的测定
GB 5009.18-2025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 5009.306-2025 食品中二苯醚的测定
GB 31604.61-202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2,4,4-四甲基-1,3-环丁二醇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62-202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N-亚硝胺类化合物迁移量和释放量的测定
GB 31604.63-202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4,4’-联苯二酚和1,1’-磺酰基二(4-氯苯)迁移量的测定
GB 4789.3-202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2-202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诺如病毒检验
GB 4789.38-202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
GB 4789.30-202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31615.2-2025  食品用菌种安全性评价程序
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第1号修改单
GB 1930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第1号修改单 
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第1号修改单
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第1号修改单
GB 1886.35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亚氮》第1号修改单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5009.8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第1号修改单
GB 5009.1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第1号修改单
GB 1245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第1号修改单
以上标准文本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查阅下载。
实施建议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该标准。为节约资源、避免浪费,在实施日期前可继续使用符合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要求的食品标签。在2012年4月20日之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但在2012年4月20日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意义价值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相关规定
2025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发布,其中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 签 通 则 》 ( 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免罚条件为:
1. 初次违法;
2. 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如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进行指引,让消费者易于查找标注的具体日期。
《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层次提升,其中,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含)的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3.0毫米,其他小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2.0毫米。
《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另行计算。
《标识办法》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别提升至2.0毫米、2.5毫米。
《标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内容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
《标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包装上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标识办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预包装食品的主要标签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售食品标识信息的检查监控,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食品标识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
《标识办法》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在规章权限内规定对食品标识不规范等行为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可以对违规对象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27 15:15
目录
概述
制定过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