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全面代替《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该标准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该标准。为节约资源、避免浪费,在实施日期前可继续使用符合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要求的
食品标签。在2012年4月20日之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但在2012年4月20日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