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付款人是当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以要求其参加承兑或付款的汇票当事人以外的人。记载在汇票“任意记载”项目中。预备付款人参加承兑后便成为汇票的债务人,履行到期付款责任。指定预备付款人的目的是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维护出票人或背书人的信誉。指定预备付款人不必征得持票人的同意。
由或背书人在汇票上,如汇票
付款人或拒绝付款时,向预备付款人提示汇票之前应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的记载,原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故在出现可行使追索权的
情况时,如汇票上指定有预备付款人,可先请求其参加承兑。在汇票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持票人是否必须或得任意向预备付款人提示汇票,各国
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英国为任意性的;美国流通证券法虽规定是
任意性的,但某些州规定为
强制性的。《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
规定,汇票上已指定预备付款人的,持票人对已指定预备付款人的发票人或背书人及其后手,不得于到期前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向预备付款人为承兑提示而被其拒绝,并已作成
拒绝证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