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节基金
以调节预算外资金为主要目的而征集的一种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
预算调节基金指国家为了加强宏观调控能力,以调节预算外资金为主要目的而征集的一种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根据国务院1989年2月17日颁发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规定,预算调节基金缴纳的单位和征集的范围包括: 所有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利润。
具体的征收范围为: (1) 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2) 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 (4) 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5)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但对下列项目免征调节基金:(1) 地方财政的农 (牧) 业税附加; (2)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 (3) 企业的大修理基金; (4)煤矿维检费和油田维护费;(5) 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6) 其他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免征的项目。预算调节基金按征集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征,采用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方法征收。具体征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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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7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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