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制度,有关国与国之间派驻领事的规定。它属国际贸易的产物。最早源于古希腊内一些城邦的“前导者”(prostates)和“外国代表人”制度(prox-eni)。十字军东征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最先在黎巴嫩等地设立领事,1279年编纂的《海事法典》确认随船航行的官员为领事。1769年3月13日,西班牙同法国之间缔结的《帕多条约》,被认为是国际间第一个关于领事制度的条约。后来,通过1786年荷兰的《领事条例》,1825年英国的《领事法》、1856年美国的《领事业务法》和1928年的《哈瓦那领事官公约》、1963年的《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出现的领事制度开始趋于完备。领事制度包括:领事身份的取得、领事的职务、特权和豁免,领事在参战时的地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