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混合定律
在颜色相加混合时的规律
格拉斯曼颜色混合定律(Grsassmann color law)是由格拉斯曼(H.Grsassmann)总结的在颜色相加混合时的规律。格拉斯曼在总结以往颜色混合实验现象的基础上,于1854年归纳总结出以下几条实验规律,其中包括:
色散简介
太阳光可以分解成红、橙、黄、绿、蓝、靛、紫七种色光这个现象叫做光的色散
英国物理学家牛顿是第一个用实验来研究光的色散现象的人。
色光的三原色 红、绿、蓝三色光按不同的比例混合,能产生任何一种其他颜色的光,因此我们把红、绿、蓝叫做光的三原色
物体的颜色 透明物体的颜色由通过它的色光决定。
红色玻璃纸只能通过 红 光;
绿色玻璃纸只能通过 绿 光;
蓝色玻璃纸只能通过 蓝 光;
所以有色的透明物体透过什么色光,它就是什么颜色。
红色物体只反射红光而吸收其它颜色的光,蓝色物体只反射蓝光而吸收其它颜色的光,
颜色由三个知觉维度决定:色调、饱和度和亮度。频率决定了第一个知觉维度——色调,可见光谱显示的是人类眼睛能够看到的色调范围。
光也可以有强度上的变化,与之对应的是第二个知觉维度——亮度。
第三个知觉维度——饱和度,光的相对纯度。当所有电磁波的频率都相同时,颜色最纯,也就是说,饱和度最高。相反,当电磁波中含有全部频率时,我们看不到任何颜色——看到的只是白色。
橙和蓝、红和绿都是互补色。互补色按适当比例混合一定能得出白色或灰色,
几个颜色所组成的混合色的亮度是各颜色的亮度之和。如第一个颜色的亮度L1,第二个颜色的亮度L2,则其混合色的亮度为L1+ L2
颜色属性
人眼的视觉只能分辨颜色的3种变化:明度、色调、彩度(或饱和度)。这3种特性可以统称为颜色的三属性。
明度是指人眼对物体的明暗感觉。发光物体的亮度越高,则明度越高;非发光物体反射比越高,明度越高。
色调是指彩色彼此相互区分的特性。可见光谱中不同频率的辐射在视觉上表现为各种色调,如红、橙、黄、绿、青、蓝、紫等。
彩度表示物体颜色的浓淡程度或颜色的纯洁性。
可见光谱的各种单色光的彩度最高,颜色最纯,白光的彩度最低。单色光掺入白光后,彩度将降低,参入白光越多,彩度就越低,但它们的色调不变。物体色的彩度决定于物体表面反射光谱辐射的选择性程度。若物体对光谱某一较窄波段的反射率很高,而对其他波段的反射率很低,这一波段的颜色的彩度就高。
补色
补色律和中间色律
在由两个成分组成的混合色中,如果一个成分连续变化,混合色的外貌也连续地变化,由此导出两个定律:补色律和中间色律。
补色律:每种颜色都有一个相应的补色;某一颜色与其补色以适当的比例混合,便产生白色或灰色;以其他比例混合,便产生近似比重大的颜色成分的中间色。
中间色律:任何两个非补色混合,便产生
中间色,其色调决定于两个颜色的相对数量,其彩度主要决定于两者在色调顺序上的远近。
代替律
代替律 相似色(即外貌相同的颜色)混合后仍相似。如果颜色A=颜色B,颜色C=颜色D,那么颜色A+颜色C=颜色B+颜色D
由代替律知道,只要在视觉上相同的颜色,便可以互相代替。设A+B=C,如果没有颜色B, 而x+y=B,那么A+(x+y)=C。这个由代替而产生的混合色与原来的混合色在视觉上
亮度相加律
混合色的总亮度等于组成混合色的各颜色光亮度的总合。
混合定律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早就认识到两种不同颜色光混合后可以给出一种新的颜色感觉。
颜色环
实验得知,颜色可以相互混合,产生出不同于原来颜色的新的颜色感觉。颜色混合可以是颜色光的混合,也可以是染料的混合,前者是颜色相加的混合,后者是颜色相减的混合,这两种混合所得结果是不相同的。下面仅介绍颜色光的相加混合。
若把彩度最高的光谱色依顺序围成一个圆环,加上紫红色,便构成颜色立体的圆周,成为颜色。每一颜色都在圆环内或圆环上占据一确定位置,彩度最低的白色位于圆心。为了推测两颜色的混合色的位置,可以把两颜色看作两个重量,用计算质量重心的原理来确定这个位置。这就是说,混合色的位置决定于两颜色成分的比例,而且靠近比重大的颜色。
凡混合产生白色或灰色的两颜色为互补色。在颜色环直径两端的任何两种颜色都是互补色。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30 16:08
目录
概述
色散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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