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2012年07月12日发布。
内容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强化海洋灾害预警报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提高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灾害预警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能力。
1.2.2 平战结合、规范运转
坚持日常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将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规范各项应急响应流程,切实将应急职责落实到岗,明确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1.2.3 加强观测,及时预警
运用高新技术,改进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的技术手段,对海洋灾害实施高密度的观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海洋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国管辖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观测、预警、预防工作。
2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依据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相关制度确定。
国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承担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应急任务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分工如下:
2.1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
负责局24小时应急值守和海洋灾害信息收发、承转以及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军方等相关单位的信息往来;汇总和编辑局《值班信息》,上报国务院应急办;对各种信息进行全面汇总和有效管理;与国务院应急平台及时联通,与各应急队伍建立通讯网络。
2.2 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
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建立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体系;监督、指导应急状态下的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业务;组织开展特别重大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2.3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与周边国家及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海啸应急响应联络和信息沟通。
负责组织协调中国海监力量参与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观测、调查工作,做好局委托的应急值班工作。
2.5 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
负责建立海洋灾害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协调电视、广播、互联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灾害预警等相关信息,统一组织媒体采访事宜;负责舆情汇集、舆情引导和编发《海洋专报》;会同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开展海洋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2.6 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
负责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保证本海区海洋灾害观测系统正常运行;组织海区预报中心发布所在海区海洋灾害预警报,并开展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组织或参与本海区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2.7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
负责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保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灾害观测系统正常运行;组织省海洋预报台发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灾害预警报,并开展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组织或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海洋灾害预警报,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会商;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和海洋部门)、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发布全国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报并提供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
负责鲅鱼圈岸基测冰雷达站运行管理,开展海冰观测,并提供海冰灾害发生期间的雷达观测分析处理资料。
负责提供海洋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2.11 国家海洋局海口中心站
负责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保证本中心站海洋灾害观测系统正常运行,获取、传输灾害观测数据。
3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和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 风暴潮灾害I级响应(红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2000px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3.1.2 风暴潮灾害II级响应(橙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级警报(橙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750px(不含)-2000px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级警报(橙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级应急响应。
3.1.3 风暴潮灾害III级响应(黄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I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I级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不含)-750px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I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I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不含)-750px的高潮位,同时此验潮站风暴潮增水达到3000px以上时,也应发布风暴潮III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I级应急响应。
3.1.4 风暴潮灾害IV级响应(蓝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岸段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不含)-750px的高潮位,同时此验潮站风暴潮增水达到1750px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750px,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
3.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2.1 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2.2 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9.0米-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2.3 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6.0米-9.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2.4 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3.1 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3.2 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3.3 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3.4 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4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4.1 海冰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海冰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105海里;
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
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
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
3.4.2 海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海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90海里;
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
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
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
3.4.3 海冰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海冰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75海里;
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
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
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
3.4.4 海冰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海冰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60海里;
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
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
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
4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针对风暴潮灾害类型和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4.1风暴潮消息预告
预计台风风暴潮对负责预报海区将产生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台风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到达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预计温带风暴潮对负责预报海区将产生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到达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风暴潮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风暴潮灾害,应及时发布风暴潮威胁解除消息。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将风暴潮消息以传真形式发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受风暴潮影响的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海区预报中心将风暴潮消息以传真形式发往所属海区分局、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海区舰队司令部,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海区内的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本海区的地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具体名单由海区分局确定)。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灾害防御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消息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4.2 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提前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其中,台风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
承担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2 应急组织管理
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人员应安排值班,每日至少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会商,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的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风暴潮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风暴潮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风暴潮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最高可能发布Ι级警报时,由国家海洋局领导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风暴潮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相关海区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参加会议并汇报各单位工作准备情况。
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最高可能发布Ⅱ级警报时,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风暴潮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相关海区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参加会议并汇报各单位工作准备情况。
4.2.3 灾害预警发布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跟踪风暴潮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预警应急会商,滚动发布风暴潮灾害预警报。
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灾害预警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通过
相关公众媒体和各自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并以传真形式向规定的对象发布。传真发往单位同4.1。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应在发送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传真的同时,将预警报以手机短信形式发往相关单位事先确定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警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4.2.4 灾害信息上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审核,按照局海洋灾害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进行格式转换,经局领导签批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灾害信息上报工作完成后,国家海洋局值班室应当将值班信息纸质版送局应急办(局办公室综合业务处)、海洋预报减灾司各1份。
4.2.5 灾害应急观测
(1)海区分局和有观测能力的省级海洋部门组织观测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检查海洋站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确保海洋站和浮标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
(2)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及时将收集的GTS资料、卫星遥感资料和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海洋、气象观测资料,以及处理形成的预报产品向海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预报机构分发。
(3)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应局海洋预报减灾司要求,提供风暴潮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4.2.6 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速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4.3 风暴潮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提前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其中,台风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
承担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2 应急组织管理
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主管领导安排值班,国家海洋局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参会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和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安排值班,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参会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其他同4.2.2。
4.3.3 灾害预警发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的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其他同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警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4.3.4 灾害信息上报
同4.2.4。
4.3.5 灾害应急观测
同4.2.5。
4.3.6 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预计台风登陆前或影响最严重前24小时内,加密至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速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4.4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的上报工作。
承担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5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针对海浪灾害类型和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5.1 海浪消息预告
预计台风浪对负责预报海区将产生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台风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预计冷空气浪和温带气旋浪对负责预报海区将产生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36小时发布冷空气浪和温带气旋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报机构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海浪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浪灾害,应及时发布海浪威胁解除消息。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将海浪消息以传真形式发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受海浪影响的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海区预报中心将海浪消息以传真形式发往所属海区分局、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海区舰队司令部,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海区内的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本海区的地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具体名单由海区分局确定)。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灾害防御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消息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5.2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5.2.1 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
承担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2 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人员安排值班,每日至少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会商,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浪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海浪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海浪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最高可能发布Ι级警报时,由国家海洋局领导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海浪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相关海区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参加会议并汇报各单位工作准备情况。
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最高可能发布Ⅱ级警报时,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海浪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相关海区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参加会议并汇报各单位工作准备情况。
5.2.3 灾害预警发布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跟踪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应急会商,滚动发布海浪灾害预警报。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发布海浪灾害预警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通过
相关公众媒体和各自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并以传真形式向规定的对象发布。传真发往单位同5.1。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应在发送海浪灾害预警报传真的同时,将预警报以手机短信形式发往相关单位事先确定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警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5.2.4 灾害信息上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浪灾害预警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审核,按照局海洋灾害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进行格式转换,经局领导签批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灾害信息上报工作完成后,国家海洋局值班室应当将值班信息纸质版送局应急办(局办公室综合业务处)、海洋预报减灾司各1份。
5.2.5 灾害应急观测
(1)海区分局和有观测能力的省级海洋部门组织观测单位24小时值班,海浪自动观测加密为1小时1次,海浪人工观测加密为2小时1次(观测时段为每日6时~18时),确保海洋站和
浮标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
(2)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及时将收集的GTS资料、卫星遥感资料和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海洋、气象观测资料,以及处理形成的预报产品向各级预报机构分发。
(3)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应局海洋预报减灾司要求,提供海浪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5.2.6 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速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5.3 海浪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5.3.1 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
承担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2 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主管领导安排值班,国家海洋局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参会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和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安排值班,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参会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其他同5.2.2。
5.3.3 灾害预警发布
海浪灾害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海浪灾害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其他同5.2.3。
5.3.4 灾害信息上报
同5.2.4。
5.3.5 灾害应急观测
海区分局和有观测能力的省级海洋部门组织观测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海浪自动观测和人工观测都加密为1小时1次(人工观测时段为每日6时~18时),其他同5.2.5。
5.3.6 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速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5.4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关注海浪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的上报工作。其他同5.2.4。
承担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6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24小时值班,当接收到海底地震(西北太平洋0°~55°N,105°~150°E范围包括我国沿海、日本海、菲律宾海在内的所有海底地震,以及上述区域外的世界其他海域震级≥7.5级的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信息,或通过海洋站和浮标观测到海啸波时,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啸对我国的影响程度。预计不会对我国造成海啸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发布相关消息,相关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给予转发,国家海洋局值班室及时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时,针对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6.1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立即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相关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给予转发。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发布海啸灾害警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各自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并以传真形式向规定的对象发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将海啸灾害警报发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受海啸灾害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受海啸灾害影响的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当海啸灾害危及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时,同时发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海区预报中心将海啸灾害警报转发至所属海区分局、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海区舰队司令部,受海啸灾害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海区内的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本海区的地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具体名单由海区分局确定)。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应在发送海啸灾害警报传真的同时,将海啸灾害警报以手机短信形式发往相关单位事先确定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警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承担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1.2 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人员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领导也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啸灾害预警工作,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海啸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
6.1.3 灾害预警发布
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密切跟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随时发布新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含海啸灾害实况)。发往单位同6.1.1。
6.1.4 灾害信息上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啸灾害警报信息后,应立即通过电话向分管局领导和国务院应急办报告,同时组织人员按照局海洋灾害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进行格式转换,经局领导同意(可电话沟通)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6.1.5 灾害应急观测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与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保持信息畅通,及时获取引发海啸的地震震源经纬度、震级、深度等相关信息;与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日本海啸信息中心保持信息畅通,及时获取海啸预警信息。
海区分局和有观测能力的省级海洋部门组织观测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海啸波观测工作。如预测海啸波将对海洋站造成破坏性影响时,应尽快组织海洋站人员撤离。
6.1.6 港澳台合作
预计海啸灾害将影响港澳台地区时,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立即联络国务院港澳办和台办,通知港澳台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海啸灾害应对工作。
6.2 海啸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立即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相关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给予转发。
承担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2.2 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挥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洋局业务司领导和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挥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事态严重时,由国家海洋局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程序。
其他同6.1.2。
6.2.3 灾害预警发布
同6.1.3。
6.2.4 灾害信息上报
同6.1.4。
6.2.5 灾害应急观测
同6.1.5。
6.2.6 港澳台合作
同6.1.6。
6.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密切关注海啸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相关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给予转发。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的上报工作。
承担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7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预报中心,以及辽宁、河北、天津和山东等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根据各类海洋、气象观测数据,当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冰灾害时,发布海冰灾害警报。
承担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7.1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
7.1.1 应急组织管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人员应安排值班,每日至少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会商,协调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领导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开展海冰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海冰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
7.1.2 灾害预警发布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组织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应急会商,每日发布1次海冰灾害警报(含最新海冰灾害实况)。如预测未来海冰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
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发布海冰灾害警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各自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并以传真形式向规定的对象发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将海冰灾害警报发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受海冰灾害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受海冰灾害影响的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北海预报中心将海冰灾害警报发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北海舰队司令部,受海冰灾害影响的海区内沿海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海区内的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北海区的地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具体名单由北海分局确定)。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北海预报中心应在发送海冰灾害警报传真的同时,将警报以手机短信形式发往相关单位事先确定的人员。
各省(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警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7.1.3 灾害信息上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冰灾害警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审核,按照局海洋灾害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进行格式转换,经局领导签批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灾害信息上报工作完成后,国家海洋局值班室应当将值班信息纸质版送局应急办(局办公室综合业务处)、海洋预报减灾司各1份。
7.1.4 灾害应急观测
(1)北海分局针对海冰灾害发生区域开展应急海冰航测,获取冰区位置、外缘线位置、冰区面积、冰型、冰密集度等观测数据,在飞机降落后12小时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预报中心、环渤海和黄海北部的省、地、县级海洋预报机构。
(2)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利用鲅鱼圈岸基测冰雷达站,对鲅鱼圈邻近海域海冰进行连续观测,获取冰区位置、外缘线位置、厚度、运动状态等数据,经数值化处理和编绘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北海预报中心、环渤海和黄海北部的省、地、县级海洋预报机构。
(3)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负责提供海冰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7.2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关注海冰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的上报工作。其他同7.1.3。
承担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8 灾后调查与总结
8.1 灾害调查评估
8.1.1 特别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结束后,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对海洋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8.1.2 重大(含)以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调查评估
重大(含)以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结束后,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组织对海洋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8.2 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参与灾害应急响应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和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立即开展灾害应对工作总结,回顾本次灾害应急管理和观测预警服务工作情况,于48个小时内将工作总结报国家海洋局。
9 保障措施
9.1 观测预警系统建设保障
9.1.1 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观测预警系统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建设海洋观测业务系统,利用海洋站、浮标、雷达、卫星等多种手段,开展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观测,并建立观测预报业务系统实时数据传输网,确保灾害观测信息传输畅通;大力推进风暴潮、海浪和海冰观测能力建设,从海洋台站、调查船等常规观测方式,向多平台、全方位、全天候立体观测发展,着力开展观测布局设计,提高资料综合获取能力,保障资料获取的时效和精度。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建立海洋预报机构,不断完善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预警报业务系统,逐步建立方便、高效、快捷的业务平台,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决策服务能力。
9.1.2 海啸观测预警系统
国家海洋局组织建设我国的海啸观测和预警系统,在我国周边海域布设海啸观测浮标,在远离大陆的海岛建设海啸观测站,建立高速海啸监视、观测信息实时传输网络,实现对海啸灾害的有效观测;建立健全与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日本海啸信息中心的预警信息实时接收系统,与中国地震局协商建立地震观测信息传输系统,及时获取海底地震信息。建立适合于我国海域的业务化海啸预警报模式和预报系统,实现对海啸灾害的快速准确预警。
9.1.3 灾害警报信息分发系统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建立并不断完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警报信息分发系统,在传统的传真、电话方式外,积极采用手机短信、彩信、网站、卫星、电子邮件等新型手段分发灾害预警、灾情和防灾减灾信息。
9.2 技术保障
国家海洋局积极指导、协调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开展各类海洋灾害的风险评估和灾害区划工作,制作高风险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疏散图,编制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御行动指南,并提供给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门,为确定疏散路线、防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定期(每隔3-5年)开展沿海警戒潮位标准核定。
9.3 经费保障
国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应当保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年度
财政预算管理。
9.4 宣传和培训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宣传队伍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国家海洋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和观测预警技术培训。
9.5 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与地区间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信息交流与预警报方面的技术合作研究,发挥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国作用。
国家海洋局重点推动建立南中国海海啸预警系统,带动提升南中国海周边国家海啸观测预警能力,为南中国海地区提供统一的海啸预警服务。
附则
10.1 术语
10.1.1 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10.1.2 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10.1.3 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
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10.1.4 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10.1.5 有代表性的验潮站
有代表性的验潮站是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规程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
10.2 预案管理
10.2.1 国家海洋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发布,并报国务院应急办备案。
10.2.2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和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建立
岗位责任制。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0.2.3 对在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4 海洋环境观测预警报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10.2.5 本预案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0.2.6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