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大量原则是指在可保
风险的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的具有同类性质与同类价值的风险与标的。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大数定律:极限情况下(参加汇聚的人非常多),每个参加者的平均损失非常接近于每个参加者的
期望损失值,每个参加者损失的标准差将非常接近于零。
1. 风险大量原则(大数法则)
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但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有它的局限性,即承保的具有同一风险性质的单位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通过再保险来扩大风险单位及风险分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