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
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铁道、卫生、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在管辖范围内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接受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设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铁道、交通、厂(场)矿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对
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巡回监督,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等。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