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事务管理局是独立的法定
组织,1987年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香港法律第391章) 成立,负责规管香港广播业。广管局共有12名成员,全部由香港特区
行政长官委任。其中9名(包括主席)属非公职人士,其馀3名是政府人员。管理局属下的投诉委员会则负责处理香港市民对有关广播事务的投诉,及就这些投诉向广管局作出建议。
广管局的工作,包括提供一个公平、稳定和有利的营商环境予各公营及私营广播机构,确保香港市民享有更多节目选择和达到国际标准的广播服务,并协助香港特区政府执行广播政策及相关的法例和
牌照等规定。
,所以受到较严格的管制,开业发牌仍要经过港督会同行政局批准。《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草案》于一九八七年立法局会期结束之前提出和迅速通过。管理局在同年九月成立,由港督委任12名成员组成,其中9人为社会人士,另3人为港府官员,主席由非官方人士出任。管理局内决定事务,是以投票方式表决,与港府先前一贯采用的咨询形式不同。广播事务管理局职权,包括处理电视和电台牌照的申请、续领或撤销,以及就广播节目内容和广告的标准守则、广播技术水平等,向港督和行政局做出建议。广播事务管理局的成立,使港府原本对电子媒介广播事务的直接管理,转为引入“代议”成分的间接管理。到了一九八八年电视台牌照续牌时,已改为大多数董事必须是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居民,取消了国籍的限制。新条件又容许外国机构持有香港电视台发行的股本最多达到49%。广播事务管理局下设投诉委员会,处理有关电视业和播音业的投诉。投诉委员会有热线电话,全日24小时接受投诉。
一九八九年,香港政府增设文康广播司,负责文体、康乐、广播方面的决策。文康广播司与广播事务管理局、演艺发展局、康体发展局等合作,监管影视及娱乐事务,并对香港政府办的电台负责政策上的领导。对电子媒介的管理,还表现在商业经营、广播技术、节目和广告内容等方面。《电视条例》规定,电视节目所订的一般标准包括:符合一般良好品味及合乎常理;尊重公众个人意见;恰当照顾儿童的需要;尊重法律和社会制度。依照所订的准则,要求电视和电台不播映有以下内容的
节目:淫秽粗鄙、下流猥亵的;可能煽动犯罪行为或造成社会骚乱的;可能妨害社会安定、伤风败俗,或违反公益的;抵触法律的。此外还要求广播节目避免煽动不同种族、肤色、阶级、国籍或信仰的人士互相仇视,不得攻击任何宗教信仰;不得煽动公众憎恨香港政府和法制;不提渲染暴力和色情。对儿童节目,还规定禁止播放那些违反良好道德观念或健全生活的情节。对电视台播映的新闻,订出了如下准则:应该以公正无私的态度播送准确的新闻;应务求合理,份量平衡,各方兼顾;应该把时事评论、新闻分析与新闻报道清楚分开;应该以良好品味为原则;应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虚惊;新闻报道所用的图片不能误导观众或耸人听闻;等等。播音电台的新闻节目也有类似的限制,并规定报道新闻专用的音响效果、用语、和技巧都限于在新闻报道时使用。对电视、电台每天播放
新闻起码应有的时间,也有所规定。电视台播放电影,同样受《电影检查条例》限制,包括禁止放映任何会破坏与邻近地区友好关系的内容。电子传媒业务守则中,订有播放广告的标准,包括要符合真实性等。电子传媒业是不准播映政治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