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规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
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鉴于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旨在澄清偏离基本法有关规定的错误认识,在遵循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规定的基础上,确立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法律框架,为凝聚社会共识提供法律基础,推动香港社会把普选的愿望变成现实。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周波表示,中央人民政府有决心、有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实现2017年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也希望香港社会各界务实讨论、凝聚共识,为达成这一目标创造良好的条件。
《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发布,恰逢香港政制发展的关键时刻,引起广泛关注是预料之中、情理之内的事。从发表后的社会反应看,白皮书发挥了正本清源、立牌指路的作用。在香港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目标,是香港基本法确立的,是中央人民政府作出的庄重承诺。17年来,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全力支持下,香港特区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推进民主政制向前发展,速度之快,成就之大,是前所未见的。特区政府已正式启动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法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即将对行政长官的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中央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原则和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坚定的。“实践证明,民主发展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否则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必须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否则就会造成社会动乱,最终遭殃的是老百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仅是特区政府的首长,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在香港特区的政治架构中具有独特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只有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行政长官,才能切实承担维护国家利益和香港繁荣稳定的义务,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担任行政长官。这是天经地义的政治伦理。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认为,尽管香港社会在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但社会各界普遍希望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为此,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可同意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需要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作出必要规定,以利于香港社会进一步形成共识。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不作修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会议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规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公众咨询。咨询过程中,香港社会普遍希望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并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等重要原则形成了广泛共识。对于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香港社会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会议认为,行政长官的报告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众咨询的情况,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