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1997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58条、第159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内地和香港委员各六人,任期五年。所有委员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中,香港委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项淳一、乔晓阳、李飞先后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