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定义为: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3.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6.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
居留权的人。合乎以上资格的人士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分为“
永久性居民”和“
非永久性居民”两类。
合乎以上资格的人士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了永久性居民和
非永久性居民。因此,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也是香港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