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富善 ,英国人。1941年生。拥有英国高等法院
律师资格。1963年在伦敦为私人执业律师,1966年转往澳洲发展,在悉尼高等法院任副经历司,直至1967年。1968年到香港,进入香港政府工作,在律政署草拟法律。在该署工作逾20年,1973年升为高级检察官,1976年任助理总检察官,1977年任副首席检察官,1979年任首席检察官,1982年任律政署民事检查专员。在中英关于香港前途谈判中,专责向港府提出各有关法律事宜的意见,为日后仕途奠定了基础。1988年正式被委任为律政司,他还是行政、立法两局当然官守议员。
1963年在伦敦为私人执业律师,1966年转往澳洲发展,在悉尼高等法院任副经历司,直至1967年。1968年到香港,进入香港政府工作,在律政署草拟法律。在该署工作逾20年,1973年升为高级检察官,1976年任助理总检察官,1977年任副首席检察官,1979年任首席检察官,1982年任律政署民事检查专员。在中英关于香港前途谈判中,专责向港府提出各有关法律事宜的意见,为日后仕途奠定了基础。1988年正式被委任为律政司,他还是行政、立法两局当然官守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