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行政区划,是
马来西亚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为了进行
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马来西亚分
行政划分为13个州(Negeri),包括在
马来西亚半岛的
柔佛、
吉打、
吉兰丹、
马六甲、
森美兰、
彭亨、
槟城、
霹雳、
玻璃市、
雪兰莪、
登嘉楼,以及东马来西亚的
沙巴、
砂拉越。此外,有三个联邦直辖区(Wilayah Persekutuan):首都
吉隆坡、
纳闽和
布城(旧称布特拉再也,
联邦政府行政中心)。
一级区划
马来西亚的第一级行政区划为州和联邦直辖区,现时在马来西亚共有13州和3联邦直辖区。
州(Negeri)
州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和
行政权,州内的3个主要机构为州议会、州行政议会或州内阁,以及州政府秘书处。
除了州政府以下机构及官联机构外,联邦政府机构的人事调动是由公共服务委员会(Suruhanjaya Perkhidmatan Awam)负责。至于司法方面,
马来西亚半岛州属隶属马来亚高等法庭;马来西亚沙砂州属隶属沙巴与砂拉越高等法庭,每个州属皆设有一处高等法庭。
联邦直辖区(Wilayah Persekutuan)
联邦直辖区是由联邦政府直接管辖,不设有独立的
立法机构,
行政首长由联邦直辖区部委任。
行政区划详表
^1 2000年12月,联邦政府行政中心布特拉再也(Putra Jaya)成为第三个联邦直辖区。他的数据包含在
雪兰莪州。
^2C2000:2000年的人口调查结果。
^3CC2000:2000年城市人口调查结果,指该城市的管理区域范围内。
其他区划
州以下的行政区划在不同的州属有不同的架构,一般分为:
省(Bahagian)
省是
沙巴和
砂拉越州以下的行政区划,在砂拉越,省的最高机构为专署,专署的功能是对省内各县的建设发展做出规划与协调,最高负责人为专员;而在沙巴,省并不设有独立的最高机构,建设发展的规划与协调由各县自行负责。
县(Daerah/Jajahan)
县是半岛州及东马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县的主要机构为县署及土地局和地方政府,县署的功能是对县内各区的建设发展做出规划与协调,最高负责人为县长;地方政府根据各县的人口与发展程度不同,可分为市政局/市政厅、市议会和县议会,地方政府的功能与县署相同,差异在于县署主要负责马来保留区的规划,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城市发展区的规划;土地局隶属县署,主要功能是处理土地相关事务。
副县(Daerah kecil)
副县是县署在工作量超出负荷的情况下,在县内分划出一个副县署,副县署所管辖的区域既成为副县。
区(Mukim)
区是县(和副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区的最高负责人为区长,区长办事处附设在县署下。
乡村(Kampung)
乡村是最低一级的行政区划,根据乡村类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归属,行政上归属州政府的传统甘榜、渔村、重组村和新村设有乡村发展及安全委员会,对乡村的发展做出规划与协调;但在反对党执政的州属,
联邦政府特设有联邦发展协调委员会,从中牵制乡村发展及安全委员会。
二级政区和主要城市
2000年7月5日人口普查时,各县(是普查初步统计值)和主要城市分布如下:
注1:砂拉越州和县之间设立有省,以前是9个省,最初以第一,第二为名,后改以首府城市为省名,又增加到11省。
注2:部分州的城市和县对应可能有偏差。以上译名主要参考
新加坡华文媒介统一译名委员会和马佛总会。
沙巴州各县的中译名,以沙巴华文名成规范委员会25-11-04第一次会议的决议案之建议为准。
砂州美里,2005年升市。木中升格为省,想必也新增置了县,今查有
甲望县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