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定义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离境,需强制出境的;
(四)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
六、执行方式及有关事项
(一)被人民法院判决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和被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对主刑执行期满后再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对上述两类人员押送途中确有必要时,可以使用手铐。对其他被责令出境的外国人,需要押送的,由执行机关派外事民警押送;不需要押送的,可以在离境时派出外事民警,临场监督。
(二)执行人员的数量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应不少于2人。
(三)押送人员应提高警惕,保障安全,防止发生逃逸、行凶、自杀、自伤等事故。
(四)边防检查站凭对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通知书、决定书或者裁决书以及被强制出境人的护照、证件安排放行。
(五)执行人员要监督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六)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入出境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应拍照,有条件的也可录像存查。
适用对象
驱逐出境属于资格刑的一种,它是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资格的剥夺。因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资格是为中国法律确认的。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及其他需要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对于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的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法院判处其驱逐出境,正是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资格的剥夺。
驱逐出境是一种只适用于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刑罚方法。它不适用于中国人,不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因此,刑法第三十四条没有将它列入具有普遍意义的附加刑种类之中,而是在刑法第三十五条中专条作了规定。所谓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工作、居住、旅行或从事其他活动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除依照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对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既防止其继续危害我国的国家和人民利益,也是对国家主权的维护。
适用方式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常见问题
(一)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具有两层含义:一是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不适用于中国公民;二是刑法上的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侵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外国人在我国有犯罪行为的,依照我国刑法第六条关于属地原则的规定,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照我国刑法定罪处罚,这也是我国司法自主权的体现。“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是指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对外交往的形势和需要综合考虑。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除了刑法中规定了驱逐出境以外,我国其他一些法律中也有规定。这里需要注意,虽然相关法律都使用了“驱逐出境”这一用语,但是其根据、适用对象、法律性质都是不同。刑法上的驱逐出境是对犯罪的外国人的一种刑事措施。其他相关法律是将驱逐出境作为一种行政措施规定的。例如,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于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可以处驱逐出境。反间谍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境外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可见,虽然上述法律中规定的驱逐出境,在名称上和刑法规定相同,具体内容也都是强制相关外国人离开国(边)境,但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行政措施,适用于行政违法并且情节严重的外国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主编:王爱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 引用0074-0075页
(二)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因此,刑法没有把“驱逐出境”列入一般刑种体系中,而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是指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关系和斗争形势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这条规定体现了我国的主权原则。我国是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了罪,除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接受我国的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决定是否判处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引用00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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