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
上诉审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等的上诉请求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或无正当理由
驳回上诉指的是上诉审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等的上诉请求,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或无正当理由,而予以反驳退回的诉讼行为。驳回上诉分为实质驳回与形式驳回两种:实质驳回,指上诉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当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形式驳回,指上诉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予以驳回。在中国,驳回上诉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不得再上诉,必须遵照执行。
术语介绍
驳回上诉是法院一审裁定或判决作出后在生效前的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就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裁定或原判决而作出驳回上诉。驳回起诉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原告不同意变更或撤诉的,法院作出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原告符合起诉的其它条件,只是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2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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